二、司法事務官得否承法官之命,就普通民事案件調查證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 揮詢問證人,得否命證人具結?(25 分)

詳解 (共 3 筆)

Huiqi Huang
Huiqi Huang
詳解 #2526965
2017/12/11
(一)司法事務官之設置,係處理「非審判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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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60117
g0260117
詳解 #3488914
2019/07/17

(一)司法事務官得否成法官之命,就普通民事案件調查證據?

1.法院組織法(下稱本法)第17條之2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略)。該條未授權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就普通民事案件調查證據,故司法事務官不得就普通民事案件調查證據。

2.法官及司法事務官之職掌互異、訓練有別,於人格養成訓練、品德訓練亦屬不同,故不應有代行他方職務之舉。

(二)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證人,得否命證人具結?

1.本法第66條之3第一項係規定檢察事務官之職掌及地位,該項第二款之內容包含受檢察官指揮詢問證人。而同條第二項規定,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第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2.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一項本文規定,證人應命具結。

3.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為規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通知及詢問,而該條第二項之準用內容並未包含第186條第一項,故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詢問證人時,不得命證人具結。

elma0316
elma0316
詳解 #2919286
2018/07/16
111111111111111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萬華杰 (107 司法)
萬華杰 (107 司法)
私人筆記 #948366
2018/07/18
(一) 司法事務官不得承法官之命,就普通...
(共 6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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