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海上執勤海巡艇欲登檢可疑船隻,若船長規避、 拒絕海巡人員之登檢,請問海巡艇應如何作為?此外,該海巡艇如何進 行登檢部署?(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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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36581
2026/07/10

貳、船長規避、拒絕登檢時,海巡艇之應如何作為
依據《海岸巡防法》及海巡機關相關執法作業要領,當受檢船隻採取「規避」或「拒絕」態度時,海巡艇應採取「由輕到重、逐級提升」之階段性作為:
一、 廣播示警與命令停船(法制告知):
海巡艇應立即調高執法姿態,利用國際通用VHF頻道(Ch-16)、警報器、擴音器、LED字幕機或國際信號旗,向該船發出明確之停船命令,並告知規避拒絕登檢將觸犯之法律後果(如《海岸巡防法》之罰則),進行全程錄影(音)蒐證。
二、 啟動緊追與中途攔截(緊追權行使):
若該船仍不遵從命令並加速逃逸,海巡艇應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11條及海巡實務要領,啟動**「緊追權」**。持續跟蹤、尾隨,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情指中心),協調鄰近海域之海巡艦艇進行前方攔截或聯合夾擊。
三、 適度行使強制力與噴水阻絕:
在確保航安之前提下,海巡艇得採取必要的非致命性強制手段。例如:
1. 船體壓迫與阻擋航道: 以優勢船速切入其航向前方,迫使其減速。
2. 使用消防水砲(噴水): 針對該船之駕駛台視線、排煙管或甲板進行噴水,阻絕其視線並迫使其停船,惟應注意不得直接造成該船翻覆之危險。
四、 依法使用執法武器(最後手段):
若該船有衝撞海巡艇、企圖危害海巡人員生命,或涉嫌重大走私、偷渡等犯罪且持續拒檢逃逸時,指揮官得依《海巡器械使用條例》之規定,合理評估「比例原則」後,授權使用槍砲等執法器械,朝該船之非致命部位(如船艉螺旋槳、舵機海域或空曠甲板)進行警告射擊或功能性射擊,迫使其喪失動力停船。
五、 依法裁罰與移送法辦:
待成功控制船隻後,針對船長「規避、拒絕登檢」之行為,應依《海岸巡防法》第15條規定,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其規避行為已涉及衝撞我方艦艇,則另依《刑法》妨害公務罪、傷害罪或毀損罪移送法辦。
參、該海巡艇之登檢部署要領
為確保登檢過程萬無一失,海巡艇在確定可疑船隻停船或已被控制後,應依**「安全、優勢、互補」**原則進行登檢戰術部署:
一、 海巡艇(母艇)之位置部署(接敵階段):
1. 上風/上流位置: 海巡艇通常應佔據可疑船隻之「上風」或「上流」位置,便於施放小艇,且能利用自身船體為登檢小艇提供擋風遮浪之掩護。
2. 保持安全距離與角度: 母艇應與目標船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通常為一至二個船身),並保持隨時可加速或轉向的角度,严防目標船突然倒車或轉向衝撞。
二、 登檢小艇之運動與接靠:
由海巡艇施放突擊小艇(RB艇或工作艇)接敵。小艇應從目標船之**「船艉」或「舷側較低且易登陸處」**接近,避開目標船可能拋擲物品或駕駛台視線死角,並快速完成接靠。
三、 登檢人員之兵力編組與職掌部署(核心戰術):
登檢小艇人員應區分為以下三組,各司其職,形成立體交叉防護:
1. 警戒組(火力與安全掩護):
留艇警戒: 小艇駕駛及部分武裝人員留存艇上,武器解除保險,對目標船之甲板、駕駛台進行嚴密監控。
母艇火力支援: 母艇上之機槍或執法人員亦居高臨下,鎖定目標船重要部位,隨時準備提供強大火力壓制。
2. 登臨組(第一線突擊):
由資深且經驗豐富之海巡人員組成,身穿防彈衣、防滑鞋並配備執法短槍(或手銬、警棍)。登船後迅速控制駕駛台(控制主機與舵機)及機艙(防止船員開艙放水自沉或破壞設備),並將全船船長及船員集中於甲板空曠處,實施搜身與清點人數。
3. 檢查組(核心搜查):
在登臨組完全控制全船人員與安全後,檢查組(配備搜查工具、錄影機、毒品試劑等)方能開始登船。針對住艙、貨艙、雙層船底及可疑密艙進行全面清查,並對船舶文書(國籍證書、船員名冊、航海日誌)進行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