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於受查者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通常具有穩定性,因此審計準則公報第 49 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於某些情況下,查核人員可 以採用以往控制測試所取得之查核證據作為當期之控制測試查核證據。惟 查核人員當期如計劃採用以往查核所取得對特定控制執行有效性之查核 證據時,應遵循那些規範?(25 分)

詳解 (共 2 筆)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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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953774
2021/07/29
1.如發生之改變影響以往查核所取得查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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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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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648968
2022/11/01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第330號「查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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