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主張其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聲請法院對乙發支 付命令確定,並以其為執行名義對乙執行 100 萬元債權且獲清償完畢。 嗣該支付命令經乙以送達不合法為由聲明異議,並經撤銷確定,甲隨即 對乙訴請給付該 100 萬元借款並經敗訴判決確定(下稱前訴) ;乙隨即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甲返還 100 萬元執行款之不當得利(下稱後 訴) ,甲在後訴中抗辯前後兩訴為不同訴訟標的,且兩造間確實有 100 萬 元借款關係,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