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住居於高雄市,持有制式 90 手槍一支擁槍自重。98 年 7 月 1 日攜帶該手槍至桃 園縣尋友,適為桃園警方查獲,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乙檢察官偵查後,以 甲涉有無故持有手槍罪嫌起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因而判處甲罪刑。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丙檢察官得知後,則以本案應由高雄管轄而提起上訴。試問:此項上訴 及其主張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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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利
詳解 #3233986
(一)管轄之判斷1.管轄依本法第4條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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