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向朋友乙借車,於毒品藥性發作而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下開車上路。因體內藥性發生作用,逆向行駛猛烈撞擊機車騎士 A,A 因而人車倒地當場死亡。甲下車察看,見 A 沒有動靜,擔心施用毒品肇事遭警查獲,又見四下無人,棄車逃離現場躲進巷弄內,並撥打電話給乙,稱自己發生交通事故,要乙到現場將車開走,乙請 B 駕車一同前往,不知情的 B 讓乙下車後隨即離開,乙見 A 已無氣息,迅速開走自己的汽車。事後,甲在法庭上辯稱:「當時不知道 A 已死亡」。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안기현
안기현
私人筆記 #7092539
2025/06/11
感謝您提供詳細的案例情境。以下依據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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