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45 萬元;在法官的勸諭下當事 人成立訴訟上和解,約定乙於和解成立後 3 個月內,給付甲 45 萬元作為 賠償。經過 5 個月,乙對甲的要求給付,屢以無錢償還答覆。甲認為乙違 背誠信,再次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45 萬元。 對此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詳解 (共 3 筆)

ck6rup4m3
ck6rup4m3
詳解 #3488424
2019/07/17
甲得另行起訴,請求乙侵權損害賠償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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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Fan Wei
YuFan Wei
詳解 #4167520
2020/07/23
⒈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之規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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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ya8589
solya8589
詳解 #4201087
2020/08/05
甲解除和解契約前,應不得另行起訴。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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