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想殺A,將A對大豆有致死過敏性休克風險之資訊告知A的管家乙,並唆使乙將A除去。某日乙在烹煮完畢後,果然將大豆磨成粉末置入A的餐飲中,乙的行為被A的配偶丙發現。但丙為早日取得A的財產,竟沒有任何阻止乙的行為。直至A因食物過敏痛苦不堪,丙心生悔意,開車載A赴醫,不料在赴醫途中於停等紅燈時,後車因剎車失靈,追撞丙車,A在後座被該肇事車輛夾擊,當場死亡。試問甲、乙、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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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uin
私人筆記 #8526828
甲的部分:教唆殺人未遂 (一)甲具有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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