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一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整治之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00萬股。甲持有A公司5萬股無表決權之特別股,乙則持有A公司普通股6萬股。A公司預計將於6月20日召開股東常會,甲、乙二人分別在公司股東常會前所公告的受理股東提案期限內,提出股東會議案。其中,乙提出追究3名董事之法律責任之議案。試問:甲、乙是否具備提案股東之資格?股東乙所提議案,A公司董事會是否應將其列為股東會議案?又A公司若設有常務董事會,可否就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之形式認定權限,授權由常務董事會為之?(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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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Jerry
詳解 #7479290
2026/08/14
本題要掌握三個核心:第一,提案股東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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