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於某日夜間,發現路邊乙的車內有錢包,基於行竊錢包的意思,以隨 身攜帶的鉗子欲撬開乙車的門鎖時,發現乙的車門根本沒上鎖,隨即取 出乙的車內錢包放入自己口袋中,適乙發現而大聲尖叫「有小偷,抓小 偷」 ,甲為了趕快離開現場,將乙打昏後,順利脫逃。試問:甲的行為應 如何論罪?(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9 筆)
依時間顯示最近 9 筆。
Asa
申論題作答 #105490
74 分
74
總分
12分48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9
作答大綱
(一)甲打開車門竊取乙錢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 2. (二)甲...
正文
(一)甲打開車門竊取乙錢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1.甲未經同意...
阝東
申論題作答 #103747
67 分
67
總分
1分36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8
作答大綱
甲成立竊盜罪、傷害罪、遺棄罪
正文
構成要件:甲因行竊乙錢包成立竊盜罪,因甲為了趕快離開現場將乙打昏即成立傷...
小鋼砲
申論題作答 #102754
49 分
49
總分
11分35秒 總時間
0 人解鎖
2026.08
作答大綱
構成第329條準強盜罪
正文
(一) 甲可能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1.構成要件:甲看到乙車內有錢包想偷取,...
小狼
申論題作答 #101223
74 分
74
總分
27分3秒 總時間
6 人解鎖
2026.07
正文
甲偷乙錢包之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 構成要件:甲主觀上具有竊盜之故意,客觀上...
池采珮
申論題作答 #99529
88 分
88
總分
12分8秒 總時間
7 人解鎖
2026.07
正文
(一)甲進入乙車取出錢包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
池采珮
申論題作答 #96496
84 分
84
總分
31分54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7
正文
(一)甲以鉗子欲撬開乙車門鎖之行為,成立刑法(下同)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
hst.01272019
申論題作答 #95807
41 分
41
總分
8分1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7
作答大綱
甲:加重竊盜罪(第321條) 準強盜罪(第329條)
正文
(一)甲利用歲身攜帶的鉗子翹開車門竊取車內錢包之行為,成立加重竊盜罪(第...
wico
申論題作答 #88463
75 分
75
總分
23分34秒 總時間
5 人解鎖
2026.06
作答大綱
(一)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二)甲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三)甲成立刑...
正文
(一)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甲主觀上有行竊的犯意,並且客觀上著手施行竊盜...
coldxxx123
申論題作答 #88462
69 分
69
總分
33分1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6
作答大綱
甲之行為觸犯竊盜罪 但因其被發現後阻止乙的行為 成立準強盜罪
正文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330條加重準強盜罪 1.甲主觀上有不法意圖,客觀上使用攜帶的...
詳解 (共 4 筆)
回報考生賺奶粉求給讚與5星好評
詳解 #7408084
甲應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
(共 3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a0937220123
詳解 #7414244
樓上兇器不論加重竊盜嗎
不是只是成立329準強盜吧
而是成立330加重準強盜既遂
回樓下 你刑法329不完整看完的嗎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你都說330是強盜加321結果329以強盜論卻不能成立330?
是自打嘴巴?
Alex
詳解 #7415825
(一)甲攜帶鉗子竊取車內錢包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 構成要件:
①所謂「竊取」,係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實務亦認為,竊取係末得他人同意,以平和不為人知的方式拿取。所謂「凶器」,係指凡是客觀上能致人死傷的器物均屬之,惟實務亦有認為,石頭非凶器。
②依題示,客觀上甲末經乙同意,破壞乙對錢包的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又甲於實行該行為之初即攜帶鉗子,縱使後來發現車門是開的而未使用鉗子,仍屬攜帶凶器而具加重事由。甲的竊取行為與乙的財產法益被破壞間,具條件因果並且可歸責。主觀上,甲有竊盜故意,且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2.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
3. 甲成立本罪。
(二)?上述,甲為了脫逃而將乙打昏之行為,可能成立本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1. 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先竊盜既遂但尚未建立穩固持有之際被乙發現,為了脫免逮捕而將乙打昏後順利逃走,前後間具有時空密接性,是謂準強盜。主觀上,甲有直接故意且具意圖。因此,構成要件該當。
2.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
3. 甲成立本罪。
(三)競合:一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侵害一法益,係「與罰前行為」,只會論準強盜罪。
PD110028
詳解 #7491411
20分鐘滿分極速範本
【第一階段:結論先行】(第 1~2 分鐘)
結論:本題甲攜帶鉗子竊盜、打昏乙脫逃之行為,最終僅論以刑法(下同)第 330 條第 1 項之攜帶兇器準強盜既遂罪。
【第二階段:分則論罪】(第 3~14 分鐘)
(一)甲攜帶鉗子欲撬車門並取走錢包之行為,成立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
- 客觀要件:
- 兇器認定:甲隨身攜帶之「鉗子」,客觀上質地堅硬,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依危險性,屬於本款之「兇器」。
- 行為認定: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4183 號判決)認為,本罪之「攜帶」只要在竊盜行為時攜帶即克當,不以實際使用該兇器為必要。甲雖發現車門沒鎖而未撬鎖,仍屬攜帶兇器竊盜。
- 既遂時點:甲將錢包「放入自己口袋」,代表已破壞乙之持有,建立自己獨立的支配關係,竊盜行為已達既遂。
- 主觀要件:甲具備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主觀要件該當。
- 小結:甲具備違法性與罪責,本階段成立攜帶兇器竊盜既遂罪。
(二)甲為趕快離開現場而將乙打昏之行為,成立第 329 條、第 330 條之加重準強盜既遂罪:
- 客觀要件:
- 構成要件該當:依第 329 條準強盜罪,竊盜犯在「既遂或未遂」中,為了「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者,以強盜論。甲在既遂後為逃離而「打昏乙」,該當本罪。
- 強暴程度之檢驗:依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準強盜罪之強暴手段,必須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本題甲直接將乙打昏,乙完全喪失意識,客觀上顯已達至使不能抗拒之最高程度。
- 加重事由之連動:依實務與通說,準強盜罪之加重,視其基礎竊盜行為或後續強暴行為是否具備加重事由。本題甲在基礎竊盜時攜帶兇器(鉗子),其加重不法內涵連動至後續準強盜行為。
- 主觀要件:甲具備強暴故意,且主觀上有「脫免逮捕」之特定意圖,主觀要件該當。
- 小結:甲具備違法性與罪責,本階段成立加重準強盜既遂罪。
【第三階段:總則競合】(第 15~17 分鐘)
(三)競合論處:
準強盜罪之本質,係將「竊盜行為」與「強暴行為」相結合之擬制犯罪(結合犯型態)。甲前階段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不法內涵,已被後階段之「加重準強盜罪」完全吸收,屬於法規競合之吸收關係。
結論:僅論以一第 330 條第 1 項加重準強盜既遂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