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於餐廳用餐,欲竊取鄰座顧客乙的手機。甲將手伸至隔壁餐桌,取走 置於桌上的手機(實際上為丙所有)。甲至餐廳門口時,丙即發現上情, 並衝上前阻止甲離去,甲為避免丙的追捕,朝其腹部施以數拳。丙因疼痛 難耐而跪倒在地,甲則持該手機逃離現場。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Cyn
Cyn
詳解 #5247556
2021/12/06
一)甲取走手機之行為,成立刑法320條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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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
林林
詳解 #5368368
2022/03/06
如題所示,甲先竊取丙的手機,並已對丙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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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已經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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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552923
2022/07/12
二、甲可能成立的犯罪如下: (一)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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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律師及格、四書正額錄取
112律師及格、四書正額錄取
詳解 #5909797
2023/08/11
二、甲成立刑法(下同)第329條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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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源廣志
野源廣志
詳解 #5489267
2022/06/01

(一)甲偷竊丙手機的行為成立刑法320條竊盜罪:

1.客觀上,甲破壞他人手機持有而建立自己的持有。

2.惟主觀上甲是否有要偷竊丙手機之故意 ?

(1)案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從而,故意之成立,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之認識與所有客觀構成要件要一致,並預期發生。

(2)依題示,行為人所認識到的行為客體為手機,且有偷竊之意圖。只是偷甲主觀認識到以為是偷竊到乙的手機但實際上是偷竊到丙的手機,學說上稱此種目的客體的錯誤為等價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

3.甲沒有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避免追捕攻擊行為成立刑法329條準強盜罪:

1.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2.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準強盜罪之成立,必須要先有竊盜或搶奪之成立,且具有時空緊密之關聯性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惟虛張聲勢或短暫碰撞並非難以抗拒。

3.依題示,客觀上甲偷竊丙手機,為了避免丙追捕,而施以強暴方式攻擊丙腹部而導致丙腹痛難以追捕,主觀上甲也有故意。

4.甲沒有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

(三)競合

甲偷竊行為和傷害行為屬於另起犯意,應依照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毛豆菇菇
毛豆菇菇
詳解 #5193261
2021/11/04
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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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ckvhome
詳解 #5583960
2022/08/09
1.甲伸手至隔桌取走手機之行為,構成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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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en
Helen
詳解 #5198643
2021/11/08
甲取走置於桌上之手機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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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均陳
柏均陳
詳解 #5494641
2022/06/04
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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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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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228207
2021/11/25
本題甲本即強盜罪,而非準強盜罪,茲依題示說明如後
(ㄧ)準強盜罪之意義
1、所謂準強盜罪,係指行為人著手於竊盜或搶奪,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煙滅證據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而言(刑法第329條參照)
2、強暴脅迫之程度,須使人難以抗拒,例如將被害人推倒在地。(司法院大法官第630號解釋參照)

(二)惟,本題甲本即強盜
1、呈前所述,為防護贓物者,其竊盜或搶奪行為,須達既遂階段,始有贓物可言。
2、題中甲已著手為竊盜行為,惟尚未既遂之際,即對被害人施以強暴使其不能抗拒而為易持有為持有之強盜行為。
3、是故,本題甲之行為,本即強盜。

(三)結論
綜上所述,甲對丙之腹部毆打數拳使其不能抗拒並為易持有為持有而建立自己新的支配持有權,主觀上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