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參加婚宴,飲酒毫無節制。宴後開車恍惚,並危險蛇行,被交通警察攔下。酒測 值高達每公升一點三毫克,超出標準值甚多。警察要求提筆畫同心圓、單腳站立、 走直線,以當作不能安全駕駛的佐證。甲雖然一路危險駕駛,但面臨可能的刑罰制 裁,剎時警醒,抖擻精神應對,竟然順利通過檢測。檢察官以甲曾有酒後駕車的紀 錄,並超出酒測值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依不能安全駕駛罪提起公訴。法官則認為, 甲可以通過單腳站立等測試,顯見當時可以安全駕駛,判決無罪。問判決是否合理?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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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gyiii2002
peggyiii2002
詳解 #2951426
2018/08/04
(一)甲飲酒後開車,成立第185-3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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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叔
阿叔
詳解 #5641771
2022/10/22
(一)、依據刑法第185-3規定,服用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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