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隨著科技發展,警察在執行勤務時,也會利用科技工具,試舉出警察職 權行使法中,條文中有提及「科技工具」之相關規定,試加以論述並評 析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鴿子(115特上岸)
鴿子(115特上岸)
詳解 #7274434
2026/01/09

答:關於科技工具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9條、第10條和第 11 條,以維護治安或蒐集犯罪證據,以平衡治安與隱私權,關鍵在於目的正當性與比例原則的適用。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涉及科技工具的規定

( 一 ) 第9條: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蒐證
  1. 內容:警察可對集會遊行中對公共安全有危害之虞的參與者,使用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2. 重點:資料蒐集應在活動結束後銷毀,但若有犯罪調查必要,最長可保存一年。
( 二 ) 第10條:公共場所蒐證
  1. 內容:警察可協調裝設監視器或利用現有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在犯罪熱點或可能發生犯罪的公共場所蒐集資料。
  2. 重點:資料保存期限為製作完成後一年內銷毀,除非有調查犯罪的必要。 
( 三 )第 11 條:對於特定對象之觀察
  1. 內容:在有事實足認特定人有觸犯重罪或參與組織性犯罪之虞時,經局長書面同意,可以目視或科技工具對其「無隱私合理期待」之行為與生活進行觀察及資料蒐集,期間不得逾一年,且目的達成後應銷毀資料,是警方進行跟監、跟拍的法律依據。 
  2. 重點:由於這是對「人」的直接跟監觀察,侵犯隱私程度較高,是論述科技工具執法不可或缺的一環。
二、論述與評析
  1.  法律授權與目的:條文明確賦予警察運用現代科技的能力,以應對犯罪趨勢,提高維安效率,符合預防犯罪和維護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
  2. 科技發展下的挑戰:
    1. 隨著人臉辨識、大數據分析等更先進技術的出現,現行法條對科技工具的定義(如無人機、GPS追蹤器)需要與時俱進,確保執法不逾越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干預人民自由。
    2. 科技的運用也需要明確的行政規則和司法解釋,以界定何謂「合理懷疑」或「有危害之虞」,確保執法者不會以科技為名行違法搜查之實。 
三、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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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技工具的規定,是科技發展下法律適應社會變遷的體現,精準界定科技使用的界線,確保比例原則與目的性,它在賦予警察執法權力的同時,也設置了對隱私和權利保障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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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專業論述,歡迎需要的考生參考~祝各位順利上岸,金榜題名!
總統蔡英文
總統蔡英文
詳解 #7306792
2026/03/01
一、 警職法中關於「科技工具」之相關規定...
(共 10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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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榜題名何大游
金榜題名何大游
詳解 #7538909
2026/10/05

二、警察科技工具之運用與評析

(一)前言
隨著科技發展,警察執行勤務時,得運用攝影、錄音、監視器等科技工具蒐集資料,以達成犯罪預防及維護治安之目的。惟科技工具亦可能侵害人民隱私權,因此仍應受法律及比例原則之限制。

(二)相關規定

1. 第9條: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中,警察於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之虞時,得以攝影、錄音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現場資料。
2. 第10條:對於經常發生或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警察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得設置監視器或利用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3. 第11條:警察為防止犯罪,對於有事實足認有觸犯重大犯罪或參與特定犯罪之虞者,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得於一定期間內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三)評析
科技工具可提高警察犯罪預防、治安維護及犯罪偵查之效率,但大量蒐集人民資料亦可能侵害隱私權。因此警察使用科技工具時,應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並對資料之保存及使用加以限制。

(四)結論
警察運用科技工具應在維護公共安全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避免科技工具遭到過度或不當使用,方能兼顧警察勤務效能與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