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勞動部為了鼓勵雇主僱用,促進在勞動市場上,處境相對不利的失業者(以下簡稱弱勢失業者)就業,如果雇主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後推介的弱勢失業者,連續僱用達一定期間,雇主可申領僱用獎助。前述所提弱勢失業者的資格條件為符合一定失業期間及身分別之情形,請依據勞動部僱用獎助措施規定,列舉有關可運用該資源的5種弱勢失業者類型與失業期間。(每種2分,共10分;需正確寫出該對象的失業期間與身分別,始予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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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
詳解 #6437824
答案: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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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aco Li
詳解 #6516647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