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借款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 北地院)起訴請求判命乙清償,臺北地院判決後,乙提起合法之上訴, 惟臺北地院誤以該判決業經確定,乃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與甲,甲即 檢具臺北地院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該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乙 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主張臺北地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有誤,該 民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據以強制執行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 明異議。請附理由回答: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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