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某甲為銓敘部銓審司某科科長,某日接獲檢舉指出某部法規會執行秘書不具備簡任 公務員資格,卻違法任用,請問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4 筆)

kamui
kamui
詳解 #3427880
2019/06/21
違法用人分為實質違法與程序違法兩種,其規...
(共 5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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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怎麼又考上了
約翰怎麼又考上了
詳解 #3129394
2018/12/23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九條(任用資格)公務人...
(共 7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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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angel58
linangel58
詳解 #3062807
2018/11/07
執行秘書不具備簡任公務員資格 應立即解...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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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儀
王江儀
詳解 #3444843
2019/06/27
公務員任用法第30條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