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乙丙等三人於民國 91 年間互為連帶保證人向 A 銀行抵押貸款新臺幣 5,000 萬元, 貸款尚未清償。甲未婚,獨居,與兄弟姊妹少有聯絡,無土地房產,無子女,父母 皆已歿,甲死亡,由兄弟姊妹丁戊己庚四人繼承,A 銀行乃訴請丁戊己庚共同清償 上開債務,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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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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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269790
2017/06/15
(一)立法者曾考量被繼承人之保證契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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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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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294639
2025/01/23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1項)。繼承開始前,已發生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有限責任,自無疑問。又,繼承在民法繼承編9714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1項本文)。甲有5,000萬元連帶保證人之貸款尚未清償,甲死亡,僅由兄弟姐妹丁戊己庚四人繼承,別無其他繼承人。A銀行訴請丁戊己庚共同清償上開債務,有理由。惟丁戊己庚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MeiMei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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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103164
2020/06/30
一、甲死亡之繼承人為:丁、戊、已、庚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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