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以乙為被告,向該管家事法院起訴請求移轉登記 A 地所有權為兩造公同共有,陳稱: 「A 地為兩造之父丙出資購買,為節稅而借名登記於乙名 下,嗣丙死亡,借名登記關係即歸於消滅,A 地應回復為兩造共同繼承之遺產,爰依民法第 541 條第 2 項規定及繼承法律關係,求為命乙移轉 登記之判決」等語,並聲請許可就 A 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請問受訴法院應否許可甲之聲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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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 Ching Cheng
詳解 #7469796
受訴法院不應許可甲之聲請。 依據現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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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 Ching Cheng
私人筆記 #8513926
受訴法院不應許可甲之聲請。 依據現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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