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廠商參與招標機關辦理之路面及相關設施改善工程採購案,以新臺幣 1,580 萬元得標後拒絕簽約,招標機關乃依政府採購法沒收押標金,並以 甲廠商無正當理由拒不簽約,通知甲廠商將停權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甲廠商則主張,投標當日有五家廠商參與投標,採最低價決標方式。經 依序開標,其餘四家廠商投標價均高於底價,僅甲廠商投標價低於底 價,且僅為底價之 59.56%。招標機關主持人參考各機關路面 AC 採購案 標比之經驗值,認甲廠商報價無顯不合理,不須通知廠商說明或繳交差 額保證金,即當場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甲廠商。甲廠商事後主張決標價僅 為底價之 59.56%,逕為決標係違反法令規定,故拒絕簽約。請依據法令 說明招標機關於上述各採購階段之處置是否適當?(25 分)

詳解 (共 2 筆)

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一起撐住一起上榜
詳解 #6610450
2025/08/17
招標機關於各採購階段之處置是否適當? ...
(共 7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yoyoman1122333
yoyoman1122333
詳解 #5162535
2021/10/18
00000000000000000000
(共 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