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薦任 7 職等之公務人員甲掛名其家族企業董事,其服務機關察知後,以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規定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甲於解任董 事後,以停職事由已消滅,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 准予復職?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gojo satoru
gojo satoru
詳解 #5173315
2021/10/24
(一)甲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甲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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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tgreen
mintgreen
詳解 #6110099
2024/05/27
1. 甲為服務法之適用對象(服務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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