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依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分別從程序暨實體兩方面,論述警察人員合法使用槍械之要件各為何?

詳解 (共 1 筆)

Joyce Yan
Joyce Yan
詳解 #6464673
2025/06/07

一、程序要件(程序面:使用前後須符合法定程序)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槍械,必須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告誡、報告及後續處理,主要包括:
1. 使用前程序:
•得已警告者,應先警告(《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
→ 若情況允許,應先口頭警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醒對方停止行為。
• 情勢急迫者,得逕行使用
→ 若當下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或自身安全,不及警告者,得直接使用槍械。
• 使用槍械時,應注意避免傷及無辜
→ 使用時須衡量風險,避免波及非目標對象。
2. 使用後程序:
• 應即時報告上級長官(第12條)
• 24小時內送請檢察官查驗(如有造成死亡或重傷,依警械條例及刑訴相關規定)
• 依法製作書面報告備查
• 錄音、錄影及蒐證(如有設備),作為後續調查與檢驗依據。

二、實體要件(實質面:使用的「時機」與「必要性」)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的實體正當性,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及第11條的規定,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與正當目的:
1. 使用槍械的目的:
• 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
• 保護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
• 防止逃脫、暴力襲擊、搶奪等危害情事
2. 槍械使用情況(第11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警察得使用槍械:
• 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有立即且重大危害者
• 有事實足認有攜帶致命性武器,並有立即使用之危險
• 拒捕或脫逃者,且情節重大或持有危險物品
• 對交通工具使用,為迫使停車時,且有立即危害他人安全之虞
• 為防止脫逃中的重罪犯或暴力脫逃者
• 嚴重暴行正在進行中,且非使用槍械無法制止
3. 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 使用槍械應為最後手段
• 必須選擇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
• 與所受威脅相當,不得過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