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說明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扮演的角色,並舉我國實際個案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Calaw Panay Sadipongan
Calaw Panay Sadipongan
詳解 #7475156
2026/08/11

這題是行政學很典型的**「第三部門(Third Sector)+治理(Governance)+公私協力」**題型。25 分不要只寫「NPO 做公益」,要把它提升到「政府、市場之外的第三部門如何參與公共服務」。

四、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扮演的角色,並舉我國實際個案說明之

【破題】

傳統公共行政主要由政府負責公共服務的提供,但面對高齡化、少子化、貧富差距、身心障礙、災害救助等複雜公共問題,政府單獨提供服務已難以滿足多元需求。因此,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逐漸成為政府與市場之外的重要「第三部門」。

非營利組織具有公益性、志願性、非分配盈餘性及自主性等特徵,其主要目的不是追求利潤分配,而是追求公共利益。現代治理強調政府與民間社會共同解決公共問題,因此NPO已由傳統的「慈善救助者」,逐漸轉變為公共服務提供者、政策倡議者、政府夥伴及社會監督者。

一、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的角色

(一)公共服務的「提供者」

NPO可承接政府原本提供的部分社會福利、照顧及社區服務,透過專業人員、志工與民間資源提供服務。

例如:

  • 身心障礙者照顧

  • 老人長期照顧

  • 兒童及少年福利

  • 家庭支持

  • 早期療育

  • 災害救助

其優點在於NPO通常具有較高的組織彈性,可以深入政府較難觸及的社區與弱勢族群。

(二)政府的「合作夥伴」

現代治理並非「政府單獨治理」,而是強調政府、企業與公民社會共同解決公共問題。

因此,政府可以透過:

委託、補助、契約、公辦民營、合作計畫

等方式,與NPO共同提供公共服務。

例如社會福利政策中,政府可將部分服務委託給民間NPO辦理,政府則負責政策規劃、經費提供及監督。

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研究也指出,民間NPO已經成為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的重要合作對象,其中個案委託、方案委託等方式相當受到民間團體重視。(國家發展委員會)

(三)弱勢族群的「代言者」

政府政策不一定能完整反映所有弱勢族群的需求,而NPO往往長期與特定群體接觸,因此能將弱勢者的需求帶入政策過程。

例如:

  • 身心障礙團體倡議無障礙環境;

  • 老人福利團體倡議長期照顧;

  • 婦女團體倡議性別平等;

  • 兒童福利團體倡議兒童權益。

因此NPO具有「利益表達與弱勢代言」功能。

(四)公共政策的「倡議者」

NPO不只是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服務,也可以主動提出政策建議,甚至透過研究、遊說、公共論壇及社會運動影響政府政策。

因此,其角色可由:

政策接受者 → 政策參與者 → 政策倡議者

逐步提升。

例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刊載的研究即指出,非營利組織可透過契約與政府合作完成公共服務與公共政策,同時也能在政策過程中扮演公共利益倡導與守護者的角色。(社會福利署勞動局)

(五)社會資源的「整合者」

NPO可以整合:

  • 民間捐款

  • 志工

  • 專業人力

  • 企業資源

  • 社區力量

  • 社會網絡

將分散的社會資源轉化為公共服務。

因此,NPO可以補充政府財政及人力資源的不足。

(六)政府的「監督者」

NPO除了與政府合作,也可以站在公民社會的立場監督政府,透過資訊公開、政策評論、倡議及社會參與,促進政府的:

透明、課責、回應性與公共利益。

因此,NPO與政府之間並非只有「合作」關係,也可能同時存在「合作+監督」的雙重關係。

二、我國實際個案: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我國可以「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作為典型案例。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官方網站

伊甸基金會成立於1982年,早期以身心障礙者服務為主要工作,後來逐步擴展至兒童早期療育、高齡照顧、家庭支持、無障礙生活等領域。基金會官方資料顯示,目前服務對象及其家庭已達約12萬人,全臺服務據點超過240處。(伊甸園)

(一)作為公共服務提供者

伊甸提供:

  • 身心障礙者服務

  • 兒童服務

  • 長者照顧

  • 家庭支持與社區培力

  • 無障礙生活

  • 兒童早期療育

等公共服務。(伊甸園)

其服務對象多為政府必須照顧的弱勢群體,因此具有明顯的公共服務性質。

(二)作為政府合作夥伴

伊甸基金會發展過程中,曾承辦大量政府服務專案,服務範圍也由身心障礙者擴展至長者、兒童、婦女及原住民族等弱勢群體。(伊甸園)

這就是典型的:

政府負責政策與資源配置 → NPO負責第一線服務輸送。

政府因此可以利用NPO的專業、人力及社區網絡,提高公共服務的可近性。

(三)作為弱勢者倡議者

伊甸成立初期即透過公聽會、社會運動、研究等方式,結合身心障礙者與民間團體力量,推動政府修正相關福利法規、增加社會福利預算及改善無障礙環境。(伊甸園)

因此,伊甸不只是「照顧身心障礙者」,更進一步:

把個別弱勢者的需求轉化為公共政策議題。

這正是NPO在民主治理中的「政策倡議」功能。

三、另一個值得掌握的近期案例:慈濟與防災治理

若考題想結合「近期時事」,亦可使用慈濟作為案例。

2026年5月,台灣電力公司與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簽署「災害防救及應變資源整合」合作備忘錄,雙方運用遍布全臺的服務據點,規劃將慈濟據點作為電力搶修中繼站,並進行災區救助、弱勢關懷、環境永續教育及志工服務等合作。(經濟部)

這個案例非常適合用來說明:

NPO不只是福利服務提供者,也能成為政府與公營事業的防災治理夥伴。

其價值包括:

  1. 整合民間志工與社會資源

  2. 補充政府災害應變能力

  3. 深入地方社區

  4. 提升災後服務速度

  5. 形成跨部門協力治理

因此,可以將傳統的「政府單獨提供服務」轉變成:

政府+公營事業+NPO+社區+志工

的協力治理模式。

四、NPO參與公共服務的優點

(一)彈性高

相較於政府機關受到行政程序及預算制度限制,NPO通常具有較高的組織彈性,可以快速回應社會需求。

(二)專業性

許多NPO長期深耕特定議題,累積高度專業,例如身心障礙、老人照顧、兒童福利及災害救助。

(三)貼近民眾

NPO深入社區,可以發現政府較難掌握的基層需求。

(四)動員民間資源

可以整合捐款、志工、企業及社區力量,降低政府單獨提供公共服務的成本。

(五)促進民主參與

NPO提供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管道,使人民從「公共服務接受者」轉變為「公共治理參與者」。

五、NPO參與公共服務的限制

然而,NPO並非沒有問題,主要包括:

(一)財務不穩定

高度依賴捐款或政府補助的NPO,可能受到景氣、募款及政府預算變化影響。

(二)專業與承載能力不一

不同NPO的組織規模、財務能力及專業程度差異很大,並非所有NPO都適合承接公共服務。

(三)責任與監督問題

當政府將公共服務委託NPO辦理時,仍須建立績效評估、資訊公開及財務監督機制,否則可能產生責任不清問題。

(四)使命與政府政策可能衝突

NPO具有自身組織使命,未必完全接受政府政策,因此「委託關係」可能與NPO自主性產生衝突。

(五)代表性問題

NPO雖可代表部分弱勢群體,但不能當然認定其代表所有人民,因此政策參與仍須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音。

六、行政學上的意義:從「政府統治」走向「協力治理」

NPO的興起反映公共行政典範的轉變。

傳統行政模式:

政府 → 制定政策 → 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務

新公共管理:

政府 → 引進市場 → 委外、契約、競爭

新治理模式則進一步發展為:

政府+市場+NPO+公民社會 → 共同治理

因此,NPO的價值不只是「替政府做事」,而是成為公共治理網絡中的重要行動者。

七、結論

總而言之,非營利組織已成為政府、市場之外的重要「第三部門」,在公共服務中同時扮演服務提供者、政府合作夥伴、弱勢代言者、政策倡議者、社會資源整合者及政府監督者等多重角色。

以伊甸基金會為例,其從身心障礙服務出發,逐漸擴展至兒童早療、長者照顧、家庭支持及無障礙服務,並與政府合作承接公共服務,同時透過倡議影響社會福利政策。(伊甸園)

因此,現代政府不應將NPO視為單純的「政府委外對象」,而應建立政府與NPO之間長期、平等、透明的協力關係,在確保公共責任與監督的前提下,充分運用民間社會的專業、彈性與社會資本,才能實現「政府不能做、做不好或做不到的部分,由社會共同治理」的現代公共行政理念。

? 25分考場速背版

這題我會建議你背成「六大角色+一個案例+一個治理結論」:

NPO六大角色:

服:公共服務提供者
夥:政府合作夥伴
代:弱勢族群代言者
倡:公共政策倡議者
整:社會資源整合者
督:政府監督者

案例首選:伊甸基金會

身障服務 → 兒童早療 → 長者照顧 → 原住民等弱勢服務
「承接服務」+「政策倡議」,一次可以證明NPO的兩大功能。(伊甸園)

如果要搭配最新時事:

2026台電 × 慈濟防災合作
→ NPO不只是社福,更可以成為災害治理的協力夥伴。(經濟部)

最後一定要寫:

「NPO不是政府的替代者,而是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共同治理中的重要夥伴。」

這一句可以把本題從單純的「社會福利題」,拉高到**新公共治理(New Governance)**的行政學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