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條規定「開發行為對環境之影響及環境品質之評估,均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環境之特性,開發單位應採用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治)技術、總量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請以水資源利用與水污染防治為例,論述開發單位可「承諾」採行之環境影響減輕對策。(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