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甲因在台從事與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境之處分。甲不服該處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乃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該驅逐出境之處分。試問:一)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何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請詳述之。二)甲所提之撤銷訴訟一審遭行政法院實體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此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否執行該處分,將甲驅逐出境,試附理由回答之。

詳解 (共 3 筆)

就是❤️耍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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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717719
2015/10/18

(一)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1.形式存續力:行政處分如不能再以通知之救濟途徑(訴願及行政訴訟),加以變更或撤銷者,該處分即具有形式的存續力,亦稱不可撤銷性。 2.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就其內容對相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此種與行政處分俱來,並隨行政處分存續而存在之效力,與法院判決之實質確定力不同。 例如: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二)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行政處分發生效力的前提有三: 1.必須具備行政處分的要素。 2.須使相對人知悉。 3.此一行政處分並不屬於無效處分。 (三)因行政處分課予相對人之義務,當相對人不履行時,行政機關不必經過法院之確認和協助,得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針對相對人採取強制措施,以貫徹行政處分之效力。故甲不服提起上訴之訴訟行為並不能阻止行政機關執行驅逐出境之執行力。

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407077
2022/04/06
有關行政處分之存續力及構成要件效力,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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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 Ling Zhu
Chia Ling Zhu
詳解 #1857624
2017/03/31
1.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有分形式與實質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我是榜首
我是榜首
私人筆記 #1874499
2019/12/31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1) ...
(共 4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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