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題 乙君係某市 A 區里幹事,主要辦理業務為轄區內志工隊管理、經費核銷等行政事務,其應依每月實 際服務之志工人數及簽到表核實造冊,並據以辦理發放誤餐費及交通費等核銷作業。乙君利用辦理前開核 銷作業時,於志工簽到表之空白欄位內,偽造簽署他人姓名(按:已違反刑法之偽造文書罪),共詐得新 臺幣 10 萬餘元。依上開情境及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乙君尚違反何規定?請簡要說明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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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437938
乙君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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