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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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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職員及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_從業職員/法務: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7279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第二題: X銀行(營業所在臺北市士林區)作為原告,以自然人Y(住所在宜蘭)為被告,向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判令Y返還借款新臺幣500萬元,有X與Y締結之借貸契約書(該借貸 契約書乃係由X白紙黑字印好的固定格式,Y簽名於上)為證。於該契約書中,並有一項條款 約定X與Y均同意就本件借貸關係發生紛爭時,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請回答下列問 題: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繫屬中,Y將其對X之債務,交由欠Y極大恩情之自然人Z承擔, 此時Y是否可繼續擔任被告?請依據不同之立法例與我國之相關規定說明之。【14分】
相關申論題
(一)某甲主張其於上述判決確定後之第7日,即已透過第三人丁給付該500萬元之借款 予某乙,且其亦未積欠某乙其他任何債務。試問某甲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如 何之救濟程序?【12分】
#296028
(二)第三人某丙則主張該經查封之電視機1台係其所有,僅係其借予某甲使用,執行 法院對該電視機並不得實施強制執行。試問某丙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得主張如何之 救濟程序?【13分】
#296029
第四題: 按《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原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該〈督促程序〉中之「支付命令」屬於《強制 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惟立法院於105年7月1日公布將《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之規定修正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 行名義。」試問,新法刪除舊法部份內容,其區別之實益何在?請以《強制執行法》相關規 定說明之。【25分】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296030
(一)台北市政府於作成處分前,是否應給予甲陳述意見的機會?若未給予陳述意見, 台北市政府可否補正?【13分】
#296031
(二)台北市政府之處分書,是否應為教示之記載?若未教示,其效果如何?【12分】
#296032
第二題: 教育部負責高中事務的簡任十二職等主管甲(職務列簡任第十一到十二職等),知A私 立高中校長即將退休,故向該校董事長推薦辦學優良的B國立高中校長、亦為其胞弟的乙接 任。A私立高中接受推薦,故乙辦理退休並出任該私立高中校長。請問:甲向A私立高中推薦 乙的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請附理由)?【25分】
#296033
第三題: 最高法院法官甲,名下擁有位處澳洲不動產一戶、美國國債約新台幣三百萬元;其配偶 乙擔任某公司董事長,其本身名下雖無財產,但該公司資產包含國內不動產一戶,現今新台 幣兩千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已婚,名下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約新台幣五百萬元。試問,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甲應申報之財產範圍為何?【25分】
#296034
(一)政府採購法中的規範,採購人員應遵守的利益迴避原則與事項為何?【15分】
#296035
(二)乙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同財共居親屬」,而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自行迴 避?【10分】
#296036
(一)結果犯之意義為何?【2分】
#29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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