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 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 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 電安全:
 一、低壓:(1)____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2)___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應置(3)___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4)___伏特至(5)____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6)____ 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7)_____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8)___電氣技術 人員。 前項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規定辦理。

詳解 (共 3 筆)

恐虐狂戰士
恐虐狂戰士
詳解 #4810433
2021/06/17

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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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 上之用電場所..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 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 人員...

潮超
潮超
詳解 #5027166
2021/08/20
600 5000初 600 22.8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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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虐狂戰士
恐虐狂戰士
詳解 #4810428
2021/06/17
很重要 .264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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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陳宗聖
陳宗聖
私人筆記 #5467063
2023/09/25
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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