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乙未取得期貨業相關許可證照而於網路上公開招攬客戶誆稱可以代客操作獲利,而接受數名交易人的委託代為下單,惟操盤賠錢,造成交易人權益受損,請問依期貨交易法令,乙可能違反之刑事責任為何?
詳解 (共 5 筆)
吳旻駿
詳解 #4613410
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 處7年以下 300完元以下罰金
Master
詳解 #4325318
第 108 條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
(共 5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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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崴
詳解 #4413448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以上2億以下
阿浪
詳解 #5106488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而有「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其中期貨經理事業係指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代客操作)之專業。
阿浪
詳解 #5324542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如果你有代操期貨或選擇權,可能違反了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