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36 條之規定,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 施在哪些情形下,會被主管機關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

詳解 (共 2 筆)

加賴叫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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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07730
2025/05/06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6條之規定,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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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n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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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32206
2025/05/22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永久停止使用或運轉,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一、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持續達一年以上。
二、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期間,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且無法改善或已不堪使用。
三、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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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一、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或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經主管機關認定其輻射安全有疑慮,有危害人體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且無法改善、不堪使用或限期改善逾半年仍未改善者。

私人筆記 (共 1 筆)

haru_tsu
haru_tsu
私人筆記 #7882890
2026/03/13
第 36 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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