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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微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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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國立暨南大學轉學生入學考試試題_電機系三:微積分#123361
> 申論題
7. 求瑕積分
lnxdx = ? (10%)
相關申論題
8. 求三重積分(x+y+z)dzdydx = ? (10%)
#524543
一、甲、乙二人計劃侵入郊區獨棟別墅盜取財物,找來友人丙協助把風。某日,甲得悉某別墅屋主出國,深夜召來乙、丙一同抵達現場,甲、乙二 人翻牆進入別墅客廳後,開始分別搜尋值錢財物,不料屋主 A 男與 B 女 突然從寢室出來,乙當場愣住,甲則迅速進入廚房拿取菜刀,逼迫 A、 B 交出值錢財物,乙在一旁並未作聲。A、B 二人不得已將珠寶與20萬新 臺幣交予乙,乙將該等財物放入背包。甲、乙二人為了不讓 A、B 即時報警而將二人綑綁,正欲離開時,又心生共同性侵 B 的念頭,強行將 B 帶入寢室,共同脫光 B 身上衣物後,乙見 B 胸前有明顯手術後的傷痕, 突然打消性侵的念頭,便勸說並阻止甲性侵 B。然而甲不接受乙的勸阻, 兩人因此發生激烈衝突,結果乙不敵甲,被打傷倒地。當甲剛完成與 B 的性交時,A 自行解開綑綁衝進寢室與甲打鬥,甲拾起一旁的菜刀砍斷 A 之手掌,甲、乙二人隨即將 A、B 鎖在房間內,離開別墅,甲、乙、 丙三人分別逃逸。途中,甲又自行折返,打算放火殺人滅證,購得縱火 用具後,不顧 A、B 之安危,於別墅庭院放火,所幸 A、B 二人早已自行逃離現場,A 經緊急救治後,並無生命危險,被砍斷的手掌經手術接回,一年半後,已恢復六、七成的功能。A、B 之別墅則付之一炬,但未延燒至周圍房舍。試問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100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524544
(一)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 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30 分)
#524545
(二)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524546
(三)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524547
(一)若前述訴訟中,乙認為專利 P 之說明書實施例中僅揭露 A 物之製造,而 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 X、Y 及 Z1 等要件,並未揭露實施 X、Y 及Z2 等要件所製造之 F 物,故 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試述文義侵害之意義,並論析前述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524548
(二)若前述訴訟中,甲主張 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 Z2 要件,係基於專利 P 請求項 C1 文字及專利說明書所揭露資訊等證據來源,但乙參閱專利 P 相關權威工具書,發現該書載明 Z 要件於專利 P 申請日之解釋不應包 括 Z2 要件,故 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問該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524549
二、甲創作科幻小說 A,目前已發行紙本,正與出版商乙洽談數位電子書之 授權。出版商丙為建構數位圖書館,未經甲同意將 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 並將電子書上傳至數位圖書館之伺服器儲存,公眾除可免費線上閱讀外,更可付費下載全書。甲知悉出版商丙之前述行為,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出版商丙提起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訴訟,而訴訟中出版商丙認為將 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是技術上重要突破與經濟加值,且數位圖書館 之建構係為服務公眾,並加速圖書數位化利用的發展,故以著作權法第 65 條所規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作為侵權抗辯。試問:該抗辯是否合法, 請附具理由論述之。 (30 分)
#524550
三、甲以古早店鋪為背景之「X 清青青草茶」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 請商標註冊,其中「X(地名) 、青草茶」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 品類別第 32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飲料、 青草茶」及第 43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飲料店」 ,並獲商標註冊在案。 乙則以「清青」二字作為商號名稱,並加入 Y 家字樣之朱紅印記及綠豆、 茶葉與「Ching」英文字樣,經 Z 縣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在案,在 Z 縣開 設「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青」茶飲, 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且系爭商號所提供之商品類別,係為一 般茶飲(綠茶、烏龍茶、青茶等)、口感茶飲(蘆薈、寒天)、熱飲(柚 子茶、紅豆紫米奶茶)、奶類茶品(奶茶、阿華田)、冰果飲(甘蔗青茶、 綠豆冰沙) 。 甲主張:伊在系爭「清青」商標專用期間,係前來 X 地方旅遊之觀光客 必到之消費點,具一定知名度,已成為青草茶中之著名商標。且乙明知 「清青」青草茶為甲首創之商標,惡意抄襲系爭商標之「清青」二字,經 營地址設於 Z 縣「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 青」茶飲,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足以讓消費者誤認乙之清青 茶飲係來自於甲或關係企業、或加盟關係或互為投資之股東足以致相關 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乙則辯稱:系爭「清青」商號係依當地民俗傳統算命師提供五項名稱中, 選擇「清青」為商號名稱,且其開業至今,從未聽聞過甲之系爭商標名 稱,嗣於 113 年 1 月間,收受甲委託律師來函,始知悉系爭商標存在, 其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惡意。又系爭商標在 Youtube 影片觀看次數低, 每年觀看該影片次數僅為 21 人至 635 人之流量,換算為每日僅 0 人至 1.7 人觸及流量。此外,以「全臺灣有名青草茶店」為關鍵字,在搜尋引 擎 Google 搜尋,系爭商標並不易查找到,且以「清青」搜尋,乙之 Y 家 茶飲處於第 3 名,反而甲之系爭商標與店家,標示「X 清青青草茶」者, 僅有 20 則評論及 Line 熱點評有 5 篇,樣本數少,未排入搜尋主題名單, 並甲使用系爭商標在其發源地 X,既無其他分店,亦無商標成功執行權 利之紀錄,且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是系爭商標並非著名 商標。 請就系爭商標是否構成著名商標,以及系爭商標與商號名稱是否發生混 淆誤認之虞,詳加評述甲之主張與乙之答辯,何者有理由?(40 分)
#524551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照明燈具系統之研發與生產,係一 家非公開發行公司及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有五席董事,由 甲、乙、丙、丁及戊擔任,其中甲為董事長,五人同時具有股東身分。 A 公司於 4 月 15 日召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開會當天,僅有甲 一人親自出席,乙、丙二人均委託甲代理出席,會中決議增資發行新股 200 萬股,作為研發新型節能燈具之用,惟 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董事得 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嗣後,於同年 6 月 20 日召開之股東會,則以普 通決議通過該議案,A 公司隨即辦理發行新股事宜。又,A 公司章程載 明「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8,000 萬元整,分為 800 萬股,每股面 額新臺幣 10 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在系爭董事 會及股東會前,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400 萬股,而該次增資發行新 股數為 200 萬股,採不公開發行,除員工及原有股東認購 100 萬股外, 其餘 100 萬股則由特定人己、庚、辛及壬四人認購,在完成該次增資登 記後,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計 600 萬股。A 公司在該筆資金到位後, 積極投入研發,歷經 6 年時間推出新型節能燈具,深獲市場肯定。 惟在數年後,甲與其他董事對公司未來是否擴廠一事意見對立,甲以外 之董事乃結合其他股東,在新一屆董事改選上,選出乙、丙、丁、戊及 己為董事。甲對此心生不滿,為報復乙董事等人將其排除於經營團隊外, 主張系爭董事會所為增資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有無理由?A 公司得主 張何種抗辯理由?又若股東壬起訴主張系爭董事會所為增資發行新股 之決議無效,法院是否應為不同之判斷?試詳述理由說明之。(50 分)
#524552
相關試卷
115年 - 115 中央警察大學_碩士班入學考試試題_海洋科技組:微積分#139855
115年 · #139855
115年 - 115 中央警察大學_碩士班入學考試試題_消防科學研究所、交通管理研究所:微積分#139760
115年 · #139760
114年 - 114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_學士班轉學生考試試題:微積分A#137897
114年 · #137897
114年 - 114 臺灣綜合大學系統_學士班轉學生考試試題:微積分B#137819
114年 · #137819
114年 - 114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_學士班轉學生考試試題:微積分#137762
114年 · #137762
114年 - 114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_學士班轉學生考試試題:微積分#137761
114年 · #137761
114年 - 114 國立臺灣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_物理學系/土木工程學系/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生物機電工程學系:微積分(B)#137745
114年 · #137745
114年 - 114 國立臺灣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_數學系:微積分(A)#137744
114年 · #137744
113年 - 113 國立嘉義大學_轉學生招生考試試題_(全校):微積分#122986
113年 · #122986
112年 - 112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題:微積分(D)#130254
112年 · #130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