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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新聞(選試英文):英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141735(3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141734(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141733(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藥師外):國文(作文與測驗)#141732(12題)

【已刪除】115年 - [無官方正解]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學#141731(0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體育行政:體育行政與管理#141730(5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文化行政:本國文學概論#141729(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行政法#141728(27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學#141721(27題)

115年 - 115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41716(5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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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文:(40 分) 題目:一個令人慶幸的選擇 人生由不斷作出的選擇串接起來,成就了現在的你我。台灣是民主社會,大 眾的選擇經常透過民調或選舉展現出來。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曾對大學畢業生致詞時提到:「聰明是天賦,而善良是選擇。」請以「一個令人慶幸的選擇」為題,先說明貝佐斯此言之意,並提出你認為作選擇應該依據的最重要原則,再結合個人經驗見聞與觀察體悟,寫一篇首尾完整的文章,文長不限,唯不得使用詩 歌體。

一、為執行國家培養警察人員且能及時補充警員人力之行政職務等行政目 的,甲警察專科學校於民國(下同)95 年依照警察教育條例等相關規定 (如下附錄參考條文)辦理招生,且於招生簡章第 13 點規定:「壹拾參、 畢業後分發任職:……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 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教育費用」。乙參與 該 95 年度招生後入學並為行政警察科學生,於 97 年 6 月畢業。惟乙未 能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經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分發任職,甲乃依該 招生簡章規定,以 A 函通知乙於 2 個月內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共 計新臺幣 40 萬 572 元。乙未繳納,甲乃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乙則抗辯略以「甲應向民事法院起訴,此外,該招生簡章並非法律規定, 違反法律保留,且賠償金過高,應依比例酌減」等語。試問,行政法院 就甲之起訴並考量乙之抗辯後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附錄參考條文警察教育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 分別由警察學校、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辦理。」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專 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 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第 9 條規定:「(第 1 項)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受養成教育之學生,得享受公費待 遇及津貼;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 2 項)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大學畢業學生, 依法任警察官人員,應依規定服務滿一定年限,服務年限未滿者,應賠償在學期間 之教育費用;其賠償內容、標準、程序及服務年限期間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簡稱 賠償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 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為 四年。」第 8 條規定:「各校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內明定 之。」

二、乙依甲機關(下稱甲)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所訂「推動設施型農業 計畫補助原則」(下稱補助原則)申請補助,經審核後,甲於 110 年 2 月 1 日依該補助原則作成准予補助之行政處分 A 函,並於當日即核撥付補 助款新臺幣 1,625 萬元,且於 A 函明文補助要求和項目為:「乙應於文到 一年內購置申請補助之循環風扇、水質過濾系統組、水養液供應系統、 電腦控制自動噴藥系統、溫室環控系統及塑膠管路(下稱系爭設備)。若 未確實購置,則廢止該補助」。嗣甲於 111 年 3 月 1 日接獲檢舉獲悉,乙 並未確實購置系爭設備。甲於 111 年 4 月 1 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乙 確實並未購買系爭設備,爰於次日以 B 函通知乙廢止 A 函,且另以書面 之 C 函請求乙於一個月內返還已核撥之全數補助款(下稱系爭補助款)。 惟乙未返還系爭補助款,並主張 B 函和 C 函均違法且不應返還全部補助 款而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甲亦於乙行政救濟期間,以乙為 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系爭補助款之一般給付訴訟。請問,就甲所提 起之訴訟,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

二、甲為獨子,因其父生活自理能力有限,無法獨立生活,委由某私立長照 中心照護其父。因甲自 112 年 1 月起未繳交照護費用,主管機關新北市 政府即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將甲之父保護安置於該私立長照中心, 並於 115 年 3 月 25 日發函向甲追繳自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2 月 28 日之安置費用,並命限期繳納。其間,甲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減 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經地方法院於 115 年 6 月 3 日裁定准予免除扶養義 務並確定。甲旋即於同年 6 月 16 日持該法院確定裁定,向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 115 年 3 月 25 日函。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請問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市政府應分別如何處理始為適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