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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新聞(選試英文):英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141735(3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西班牙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141734(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141733(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藥師外):國文(作文與測驗)#141732(12題)

【已刪除】115年 - [無官方正解]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學#141731(0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體育行政:體育行政與管理#141730(5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文化行政:本國文學概論#141729(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行政法#141728(27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原住民族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學#141721(27題)

115年 - 115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41716(5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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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文:(40 分) 題目:一個令人慶幸的選擇 人生由不斷作出的選擇串接起來,成就了現在的你我。台灣是民主社會,大 眾的選擇經常透過民調或選舉展現出來。亞馬遜創辦人貝佐斯曾對大學畢業生致詞時提到:「聰明是天賦,而善良是選擇。」請以「一個令人慶幸的選擇」為題,先說明貝佐斯此言之意,並提出你認為作選擇應該依據的最重要原則,再結合個人經驗見聞與觀察體悟,寫一篇首尾完整的文章,文長不限,唯不得使用詩 歌體。

一、甲為 A 縣警察局警察,某日在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鄰縣 B 縣境內 有行人乙在禁止通行之紅燈亮起後仍通行。甲將乙攔下,於製作違規 紀錄,請乙簽名後,將該違規案件送由 A 縣警察局裁處。A 縣警察 局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裁處書 處乙新臺幣 500 元罰鍰。住居所位於 B 縣之乙認為 A 縣警察局並無 管轄權,且裁處書未記明理由,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第 1 項: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第 8 條第 1 項: 「違反本條例之 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 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78 條 第 1 項第 1 款: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一、不依 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甲為 A 大學助理教授,於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依 A 大學規章之規定,助理教授申請升等為副教授,須研究、教學、 服務三個項目成績皆達 70 分以上,始為通過。因甲教學、服務項目之成績在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與院教評會審查階段皆超過 70 分,院遂將其升等案送校教評會審查,並由學校就甲之升等著作辦理外審程序。甲之升等著作經送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之結果, 其成績分別為 72 分、78 分、80 分。惟校教評會最終審議甲之升等案時,卻以外審委員乙對甲之代表著作評價偏低,與其他外審委員意見不同,另學生丙對於甲之教學有負面評語之理由,而不通過甲之升等 案,並由學校作成處分通知甲。甲認為校教評會不應再針對其研究項目進行評分,且其無視絕大多數學生對其之正面評語,原處分違法。 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二、乙依甲機關(下稱甲)民國(下同)110 年 1 月所訂「推動設施型農業 計畫補助原則」(下稱補助原則)申請補助,經審核後,甲於 110 年 2 月 1 日依該補助原則作成准予補助之行政處分 A 函,並於當日即核撥付補 助款新臺幣 1,625 萬元,且於 A 函明文補助要求和項目為:「乙應於文到 一年內購置申請補助之循環風扇、水質過濾系統組、水養液供應系統、 電腦控制自動噴藥系統、溫室環控系統及塑膠管路(下稱系爭設備)。若 未確實購置,則廢止該補助」。嗣甲於 111 年 3 月 1 日接獲檢舉獲悉,乙 並未確實購置系爭設備。甲於 111 年 4 月 1 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乙 確實並未購買系爭設備,爰於次日以 B 函通知乙廢止 A 函,且另以書面 之 C 函請求乙於一個月內返還已核撥之全數補助款(下稱系爭補助款)。 惟乙未返還系爭補助款,並主張 B 函和 C 函均違法且不應返還全部補助 款而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甲亦於乙行政救濟期間,以乙為 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系爭補助款之一般給付訴訟。請問,就甲所提 起之訴訟,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