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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40801(27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建築防火#140800(4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140799(4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諮商與輔導#140798(4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社會學與社會工作#140797(27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40796(4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140795(24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安全設備#140794(4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40793(27題)

115年 - 115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管理人員:警察組織與事務管理#140792(27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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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下列何機關之組織,得以命令定之? (A)一級機關 (B)二級機關 (C)三級機關 (D)四級機關

1.從事階梯有氧運動,其踏板階梯的高度會影響運動的強度,對於一般人而言,適合的高度約30公分。 (A)O(B)X

18 關於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B)移送機關於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 之證明文件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 財產狀況

44.有關眼用軟膏通常使用之防腐劑(濃度),下列何者最不適當? (A)chlorobutanol(0.05%) (B)benzethonium chloride(0.01%) (C)benzalkonium chloride(0.008%) (D)phenylmercuric acetate(0.004%)

22 下列甲的行為,何者最可能符合實務見解所認定之「當場激於義憤」的情狀? (A)乙長期向甲借錢,甲雖向乙一再催討,沒想到乙始終敷衍卸責,甲氣憤不過將乙殺害(B)甲聽聞有人在夜店被乙毛手毛腳,基於氣憤與正義感將乙毆打成傷(C)甲不堪配偶乙長期施暴及虐待,某日在乙熟睡後,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乙殺害(D)甲回家後,見配偶乙遭丙殺害,丙於殺人後跳窗離去,甲隨即追躡丙 500 公尺,追到後,氣憤之下將丙殺害

23 甲與乙長期交往,惟甲早已變心,乙卻不願意分手。一日,甲為擺脫乙之糾纏,假意告知乙願一同自 殺,死後可永遠在一起。乙信之,遂承諾願與甲共同赴死,並選定以較不痛苦之燒炭方式自殺。甲隨後便將二人同居房間之門窗細縫塞住,開始點燃木炭,並預備在乙昏迷之後逃離。然而木炭燃燒之煙霧過小,乙意識雖因而略微模糊,卻遲遲尚未昏迷。甲唯恐太慢逃離現場,不得已之下,只好拿出預藏之毒藥餵乙服用,最終乙死於毒藥之毒性,甲則順利即時逃出生還。關於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最終以毒藥殺害乙之方法雖與乙囑託之燒炭方法有所不同,乙之囑託仍屬有效,故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加工自殺罪(B)甲將門窗細縫塞住,並點燃木炭之行為,屬於幫助乙自殺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 275 條第 2 項之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C)甲雖曾告知乙願一同自殺,惟是出於擺脫乙之想法,而非具有謀為同死之決心,故其行為應無適用第 275 條第 4 項得免除其刑規定之餘地(D)甲為了盡早逃離現場,不得已餵乙服用毒藥之行為,係避免自己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應有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