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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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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營養師:生理學與生物化學#142863(5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護理師: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142862(5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語言治療師:溝通障礙總論(包括專業倫理)#142861(5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護理師: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142860(5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生物統計學#142859(43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法醫師:臨床法醫學#142858(43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護理師:產兒科護理學#142857(50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護理師:基本護理學(包括護理原理、護理技術)與護理行政#142856(50題)
115年 - 115 專技高考_公共衛生師:衛生法規及倫理#142855(43題)
115年 - 115-2 專技高考_營養師: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142854(44題)
最新試題
40. 由化學或電化學反應會造成俥葉表面產生何種現象? (A)腐蝕 (B)脆化 (C)硬化 (D)軟化
39. 下列何者為冷凍循環系統主要損耗功率之過程? (A)冷凝過程 (B)蒸發過程 (C)膨脹過程 (D)壓縮過程
38. 當造水機給水倍率合適且排鹽泵工作正常時,蒸發器內部鹽水的水位應為何? (A)應遠低於上管板 (B)應與上管板等高 (C)應稍高於 上管板 (D)應遠高於上管板
最新申論題
(三)甲於 113 年 1 月 1 日,為向辛銀行借款,以 A 屋設定抵押權於辛銀 行。倘 A 屋於 114 年 5 月 25 日因第三人癸之過失致有滅失情事。甲 死亡後,丁、戊主張自己是受遺贈人,癸應優先向其賠償;辛銀行則 主張其借款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癸應優先向其給付。何人之主張為有 理由?(25 分)
(二)丁、戊各以其未能取得遺贈債權為由,分別向丙、庚請求損害賠償, 有無理由?(25 分)
(一)甲預立之第 1 份遺囑、第 2 份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最新課程
統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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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 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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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 敘述統計 1. 集中趨勢(Central Tendency)用來找出資料的中心點在哪裡: 平均數(Mean)、中位數...
考前60天◆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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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 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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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初考、三四五等、國營適用! 個經&總經 6 大章節分類(供需、成本、市場、凱因斯、成長、貨幣) 章...
教育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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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 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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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考古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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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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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3章依考點系統整理,單元重點搭配試題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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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章 民法總則
描述:
學習重點 以雙方能否即時交換、了解意思,區分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並掌握各自的生效時點。 分辨表示行...
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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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3章依考點系統整理,單元重點搭配試題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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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章 民法總則
描述:
學習重點 掌握「一般十五年、定期給付五年、特定交易二年」,先辨認請求權內容,再選期間。 區分商品價金...
債之發生: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特殊侵權
課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3章依考點系統整理,單元重點搭配試題練習
章節:
第 26 章 債法總論
描述:
學習重點 區分契約所生的意定之債,以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所生的法定之債;並能判斷代理權授與...
最新討論
45. 應付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將使普通股權益報酬率: (A)增加 (B)減少 (C)不變 (D)增減不一定
複選題134.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A)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B)不得由家屬逕行認領,以防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遭收葬或火化,危害社會秩序,及妨礙刑事偵察之進行 (C)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 (D)應即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 。
35 假設政府在海關應用人工智慧系統,加強人別查驗。此時最可能侵害下列那組基本權利? (A)人身自由、工作權 (B)工作權、隱私權 (C)隱私權、平等權 (D)平等權、職業自由
10.下列何者不是下視丘(hypothalamus)的主要功能? (A)控制自主神經系統 (B)調節體溫 (C)控制飢餓與口渴 (D)控制身體的運動平衡
(一)甲認為本件取得財產交易所得者係乙,且甲與乙業於 113 年間協議離 婚,該管稽徵機關卻係在甲與乙離婚後才發現上開實情,行政上已有 怠惰之嫌,不應對其命為補稅與裁罰,縱令要補稅與裁罰,亦當以漏 報所得之乙為對象。(25 分)
(二)本件應准許甲申請分單,由甲與乙各自負擔一半之補稅與罰鍰款項。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