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55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 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A)O(B)X
55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經公開客觀評 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553.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經公開客觀 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A)O(B)X
554.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 機關之通知辦理。(A)O(B)X
555.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 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 律責任。(A)O(B)X
55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 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A)O(B)X
557.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 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A)O(B)X
55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 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A)O(B)X
559.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 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A)O(B)X
56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者,廠商均得向機關請求 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561.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A)O(B)X
562.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 裝,不包含細部設計。(A)O(B)X
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 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A)O(B)X
564.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 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565.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 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A)O(B)X
566.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 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A)O(B)X
56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 繳納。(A)O(B)X
568.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 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 納。(A)O(B)X
569.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A)O(B)X
570.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A)O(B)X
571.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A)O(B)X
572.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 採購法第67條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A)O(B)X
573.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 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 責任。(A)O(B)X
574.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57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 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A)O(B)X
57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 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A)O(B)X
57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 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 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A)O(B)X
578.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579.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 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A)O(B)X
580.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A)O(B)X
581.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A)O(B)X
582.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 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A)O(B)X
583.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因共同投標協議書已經機 關審查,故應以共同投標協議書為準。(A)O(B)X
584.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A)O(B)X
58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 無須經機關同意,但須經共同投標廠商其他成員同意。(A)O(B)X
586.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 須經機關同意。(A)O(B)X
587.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 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58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 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A)O(B)X
589.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 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A)O(B)X
59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其對共同投標廠商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通知, 對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一為通知,仍具效力。(A)O(B)X
591.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 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A)O(B)X
59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 單獨投標。(A)O(B)X
593.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或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 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為增加廠商競爭,則不在此限。(A)O(B)X
594.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A)O(B)X
595.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故不得允許廠商採同業共同投標。(A)O(B)X
596.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規定。(A)O(B)X
597.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其成員中有3家為不同行 業,有2家屬同一行業者,視為異業共同投標。(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