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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15年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_是非題 101-150(2026/06/25 更新)#141285
115年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_是非題 101-150(2026/06/25 更新)#141285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15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01.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 第 95 條
位主管人員或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
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宜命
其參加訓練;其情形並列入年終考核獎懲參考。(A)O(B)X
102.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 第 95 條
位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專
業人員基本資格。(A)O(B)X
103.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機關辦 第 95 條
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
爭議處理,所有採購均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
核、協辦或會辦。(A)O(B)X
104.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 第 95 條
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避免頻繁異動。(A)O(B)X
105.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 第 95 條
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2年輪調一次。(A)O(B)X
106.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 第 96 條
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採
購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二十。(A)O(B)X
107.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但於招 第 96 條
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之採購,價差優惠應以該部分計算為
限。(A)O(B)X
108.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 第 96 條
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
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金
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環保產品廠商在2家以上者,一律由標價最低者得標。(A)O(B)X
109.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 第 96 條
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
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十。(A)O(B)X
110.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 第 96 條
該產品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A)O(B)X
111.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 第 96 條
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
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
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追償價差優惠損
失、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A)O(B)X
112.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 第 96 條
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
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
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追繳押標金。(A)O(B)X
113.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 第 96 條
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
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環保產品廠商在2家以上者,機關
得依第1類、第2類及第3類產品廠商之序位,自標價低者起,洽各
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1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A)O(B)X
11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 第 97 條
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
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O(B)X
115.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 第 97 條
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
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O(B)X
116.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 第 97 條
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
競爭之規定。(A)O(B)X
117.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 第 97 條
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A)O(B)X
118.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 第 97 條
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
額。(A)O(B)X
119.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 第 97 條
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A)O(B)X
120.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 第 98 條
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A)O(B)X
121.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 第 98 條
之一須為原住民。(A)O(B)X
122.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 第 98 條
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
分之二,仍應僱用原住民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A)O(B)X
123.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 第 98 條
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
分之二,則毋須再僱用原住民。(A)O(B)X
124.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 第 99 條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其甄選廠商之程序,
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2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 第 99 條
設,其甄選廠商之程序,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26.依採購法第99條辦理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該案後續履約管理、驗 第 99 條
收、履約爭議處理程序亦適用採購法。(A)O(B)X
127.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第 100
應先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 條
資訊網路,方得讓與。(A)O(B)X
128.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 第 100
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 條(A)O(B)X
129.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 第 100
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條(A)O(B)X
130.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第 100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 條
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A)O(B)X
131.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第 100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 條
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A)O(B)X
132.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 第 100
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 條(A)O(B)X
133.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 第 100
關或公立學校。 條(A)O(B)X
134.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第 100
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 條
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辦理過戶登記。(A)O(B)X
135.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第 100
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 條
看。(A)O(B)X
136.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第 100
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後續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由讓與機關處 條
理為原則。(A)O(B)X
137.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第 100
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 條(A)O(B)X
138.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第 100
因非屬財物之買受,受讓機關不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瞭解受 條
讓之堪用財物現況。(A)O(B)X
139.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 101
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5年裁處權時效。 條(A)O(B)X
140.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 101
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 條(A)O(B)X
141.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 第 101
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 條
理由通知該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A)O(B)X
142.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規定。 第 101
條(A)O(B)X
143.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依該第1款規定,將 第 101
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後發現同一行為或事實尚有同條項第6 條
款之情形,應即依該款規定再辦理通知。(A)O(B)X
144.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情形者, 第 101
機關已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須再依該第6 條
款規定辦理通知。(A)O(B)X
145.機關辦理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採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 第 101
式,且屬情節重大者,無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條(A)O(B)X
146.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 第 101
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 條
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投標時起算。(A)O(B)X
147.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 第 101
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 條
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開標時起算。(A)O(B)X
148.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 第 101
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 條
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
送達機關時起算。(A)O(B)X
149.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 第 101
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 條
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
送達廠商時起算。(A)O(B)X
150.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除第6款須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外, 第 101
其餘各款需將廠商移送司法機關起訴後,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陳述 條
意見或蒐集必要之資料等,並釐清廠商以不法或不當行為危害機關
人員是否與履約事項有關。(A)O(B)X
申論題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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