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契約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對本人不生效力,若相對人受有損害,得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B)對本人不生效力,若相對人受有損害,得對本人請求損害賠償
(C)對本人效力未定,若因本人不承認而相對人受有損害,相對人得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D)對本人效力未定,若因本人不承認而相對人受有損害,相對人得對本人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3), B(32), C(1327), D(71), E(0) #247659

詳解 (共 3 筆)

#589321
170第一項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110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17
0
#542102
第 110 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無代理...
(共 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7438064
  1. 對本人的效力為「效力未定」 ⚖️
    •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後,始對本人發生效力。」
    • 因此,在本人決定要「承認」或「拒絕承認」之前,該契約的效力是懸而未決的,並非直接「不生效力」。
  2. 本人不承認時的損害賠償對象 ?
    • 依據民法第 11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 這屬於法律規定的特別責任。當本人最終拒絕承認,導致契約確定不生效力且相對人受有損害時,相對人只能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向無辜的「本人」請求。 
ㅤㅤ
ㅤㅤ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前半句敘述錯誤。契約在本人承認前是「效力未定」,而非一開始就「不生效力」。
  • (b) 錯誤:全句皆錯。效力應為「效力未定」;且損害賠償的請求對象應是「無權代理人」,而非「本人」。
  • (d) 錯誤:後半句敘述錯誤。相對人依法僅能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本人並無賠償義務。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