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繼承人)生前對乙(繼承人)所為之何種贈與,於計算甲之應繼遺產時,係屬應歸扣之生前特種贈與?
(A)乙結婚時,甲贈與乙一百萬元
(B)乙生日時,甲贈與乙一百萬元
(C)乙生子時,甲贈與乙一百萬元
(D)乙參加競賽奪冠,甲贈與乙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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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4), B(38), C(35), D(180), E(0) #221239
統計: A(1924), B(38), C(35), D(180), E(0) #221239
詳解 (共 2 筆)
#602681
民法第1173條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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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5596
- (a) 乙結婚時,甲贈與乙一百萬元: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贈與價額應計入應繼遺產中(此即為「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因此,乙結婚時收到的贈與屬於法定的歸扣對象。
? 錯誤選項解析
- (b) 乙生日時,甲贈與乙一百萬元:
生日贈與屬於一般生活上的親友贈與,並非法定因「結婚、分居、營業」三大法定原因所為的特種贈與,因此不屬於應歸扣的範圍。 - (c) 乙生子時,甲贈與乙一百萬元:
生子(添丁或弄瓦之喜)的贈與屬於傳統禮俗或一般贈與,同樣不在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的「結婚、分居、營業」三大歸扣事由之中。 - (d) 乙參加競賽奪冠,甲贈與乙一百萬元:
此為因特定成就或獎勵性質所為的一般贈與,並非因獨立成家或創業(結婚、分居、營業)而預付的遺產,故不需要歸扣。
✅ 正確答案
本題的正確選項為 (a)。甲在乙結婚時所贈與的一百萬元,屬於民法第 1173 條規定的生前特種贈與,在計算甲的應繼遺產時必須納入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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