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善意在拍賣市場買到乙遺失之 A 錶時,下列有關乙回復 A 錶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向甲請求回復 A 錶
(B)乙非償還甲支付之價金,不得回復 A 錶
(C)乙非償還甲支付之價金之半數,不得回復 A 錶
(D)乙無庸支付價金,即得回復 A 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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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662), C(23), D(63), E(0) #231470

詳解 (共 3 筆)

#258257
第九百五十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限制)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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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124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50 條規定:
「盜贓、遺失物或非基於原所有人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由拍賣、公共市場、或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處,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在本題的情境中:
  1. 物之性質:a 錶屬於乙的「遺失物」。
  2. 取得管道:甲是在「拍賣市場」買到。
  3. 主觀條件:甲屬於「善意」第三人。
綜合以上,雖然乙作為原所有人可以在 2 年內請求回復其遺失物(民法第 949 條),但因為甲是透過「拍賣市場」這種具有公信力且公開的管道善意取得,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及善意買受人的利益,特別規定乙必須全額償還甲當初支付的價金,才可以把 a 錶要回來。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乙不得向甲請求回復 a 錶
    • 錯誤原因:依據民法第 949 條規定,乙在遺失 a 錶的 2 年內,原則上仍享有「回復請求權」,並非完全不得請求回復。
  • (c) 乙非償還甲支付之價金之半數,不得回復 a 錶
    • 錯誤原因:民法第 950 條規定必須償還「其支出之價金」,意思是指全額償還,並非半數。
  • (d) 乙無庸支付價金,即得回復 a 錶
    • 錯誤原因:如果甲是在一般的私下場合買到,乙確實可以無庸支付價金直接請求返還。但本題特別強調甲是在「拍賣市場」買到,因此適用民法第 950 條的特別保護條款,乙必須付錢才能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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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950 條 的規定(盜贓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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