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關於緩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B)緩刑期間最長不得逾 5 年
(C)緩刑期間自事實審法院宣告緩刑裁判之翌日起算
(D)得命受緩刑宣告人提供 40 小時以上 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E)得命受緩刑宣告人向被害人家屬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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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14), C(56), D(127), E(79) #3891916
統計: A(87), B(114), C(56), D(127), E(79) #3891916
詳解 (共 2 筆)
#7499922
這題是關於刑法總則第 74 條【緩刑】制度的經典法條題。緩刑的宣告條件與附帶命履行義務,是備考時必須滾瓜爛熟的考點。
本題為複選題,正確答案為:(B), (D)
解題思維與架構拆解
我們直接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 的明文規定,將緩刑的「核心要件」與「法條文字」進行最嚴謹的核對:
- 宣告前提: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 緩刑期間:2 年以上 5 年以下。
- 起算時點: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 命履行義務:得命提供 40 小時以上 240 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得命向被害人道歉。
選項逐一精準對決
- (A) 錯誤 ➔ 經典數字陷阱!
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必須是受 「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非 6 個月以下(6 個月以下通常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門檻,不可混淆)。 - (B) 正確 ➔ 穩拿分數的法定期間。
法條明定緩刑期間為「2 年以上 5 年以下」,因此最長確實不得逾 5 年。 - (C) 錯誤 ➔ 考場最毒的一字之差!
緩刑期間是自 「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而不是從事實審法院宣告或宣告之翌日起算。如果案件還在上訴,判決根本還沒確定,緩刑期間就不會開始跑。 - (D) 正確 ➔ 負擔處分必背法條。
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5 款明文,法院得命受緩刑宣告人向指定的機構或團體「提供 40 小時以上 240 小時以下 之義務勞務」。 - (E) 錯誤 ➔ 對象限縮陷阱。
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是命犯罪行為人「向 被害人 道歉」,法條並無擴及「被害人家屬」。在強調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中,選項擅自擴大對象即屬錯誤。
關鍵筆記
名師口訣:判二年、緩二五、起算看確定;義務勞務四二四、道歉只給被害人!
緩刑除了這題考的宣告內容外,後續的「撤銷緩刑」(刑法第 75 條、第 75-1 條的故意、過失再犯罪或違反負擔)更是申論題的一級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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