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於自己所有之 A 地上營造 B 屋,嗣因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而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甲屆期未償還該借款,乙乃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 拍賣 A 地。於法院拍賣 A 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 A 地由丙拍定時,甲對 A 地取得地上權
(B)如 A 地由丙拍定時,甲對 A 地推定有租賃關係
(C)甲對 A 地有優先承買權
(D)甲得聲請法院就 B 屋併付拍賣
統計: A(137), B(49), C(29), D(80), E(0) #3865911
詳解 (共 1 筆)
(A)民法第 876 條(法定地上權):本題適用
要件: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且「因為設定抵押權後被拍賣」導致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
效果: 為了避免房屋被拆除、維持社會經濟價值,法律強制規定「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本題涵攝: 甲在自己的 A 地上蓋 B 屋(土屋同屬一人),將 A 地設定抵押給乙,最後 A 地被拍賣給丙。這完全符合第 876 條的要件,因此甲對丙的 A 地取得法定地上權。故 (A) 正確。
(B)民法第 425-1 條(推定租賃關係):本題不適用
要件: 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因為「讓與(如買賣、贈與)」導致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不同人。
效果: 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結論: 本題是因為「實行抵押權」而分離,並非一般的「讓與」,在法條適用上,第 876 條作為抵押權編的特別規定,必須優先適用。這就是為什麼不能選 (B) 的原因。
(C) 甲對 A 地有優先承買權
解析: 錯誤。我國現行法中,關於不動產的優先承買權多規定於土地法(如第 34-1 條共有人、第 104 條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如第 426-2 條租地建屋)。在本題單純的抵押權拍賣情形下,原所有人(債務人)甲並沒有法定的優先承買權。
(D) 甲得聲請法院就 B 屋併付拍賣
解析: 錯誤,有兩個致命傷:
要件不符: 依據民法第 877 條「併付拍賣」的規定,必須是「設定抵押權『後』」才在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本題甲是「先蓋 B 屋,嗣後(後來)才設定抵押權」,不符合併付拍賣的前提。
聲請權人錯誤: 併付拍賣是為了保障抵押權人(乙)能將土地順利拍出而賦予的權利。債務人(甲)無權主動要求法院把沒有設定抵押的 B 屋一起拿去拍賣。
總結給您的備考建議: 在處理「土屋同屬一人,後來分屬不同人」的題目時,第一步永遠是先抓出「分離的原因是什麼?」
看到 買賣/讓與 ➡️直覺聯想 民法 §425-1(推定租賃)
看到 抵押拍賣 ➡️直覺聯想 民法 §876(法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