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空白刑法」之補充法令的變更,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法律變更,有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B)屬法律變更,無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C)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有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D)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無刑法第 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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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6), C(45), D(213), E(0) #3563918
統計: A(71), B(6), C(45), D(213), E(0) #3563918
詳解 (共 3 筆)
#6688326
實務見解認為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的變更屬於事實變更,而非刑罰法律變更,因此不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的從舊從輕原則,應依行為時之空白刑法所填補的事實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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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939
我國司法實務一貫採取「事實變更說」(例如司法院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判決),其核心要點如下:非屬法律變更:行政機關制定的補充法令(如公告、行政命令)僅在填補空白刑法的事實內容。這些公告本身並非由立法機關制定公布的「刑罰法律」,因此其變更或廢止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不適用從舊從輕: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的「從舊從輕原則」僅適用於「法律變更」。既然補充法令的調整屬於「事實變更」,就無該原則之適用。法律適用原則: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應直接依行為時空白刑法所填補的具體事實與法令來論處。選項分析(A)、(B):錯誤。實務認定其不屬於法律變更,而是事實變更。(C):錯誤。既然非屬法律變更,就沒有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D):正確。符合實務「非屬法律變更、不適用從舊從輕原則」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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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837
我國實務見解,空白刑法之補充法令(行政規則或命令)的變更,性質上僅屬「事實變更」,而非刑罰法律本身的變更。因此,不適用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應依行為時之法律及補充事實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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