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公司法規定,有關閉鎖性公司之發起人可抵充現金出資之選項,下列何者錯誤?
(A)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
(B)公司事業所需之信用
(C)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
(D)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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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05), C(2), D(2), E(0) #3227088

詳解 (共 3 筆)

#6333724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關閉鎖性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抵充現金出資的項目是有限的。根據規定,只有「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公司事業所需之技術」,以及「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等,才可作為出資項目。因此,選項中「公司事業所需之信用」是不符合要求的。
因此,答案是:  
(B) 公司事業所需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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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535
正確答案是 (B) 公司事業所需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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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解析
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
  • (A) 財產:屬於法定的抵充項目。
  • (B) 信用:現行《公司法》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出資不包含信用出資,因此此選項錯誤。
  • (C) 技術:屬於法定的抵充項目。
  • (D) 勞務:屬於法定的抵充項目(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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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539
依中華民國經濟部公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勞務出資「一定比例」是以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作為分界點,採取從寬累進認定: 
  •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3,000 萬元部分: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該部分股份總數的 1/2(50%)
  •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部分: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該部分股份總數的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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