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某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某婚後出軌與下屬乙某同居生子丙,戶籍登記生父不詳;十年後甲某過世,乙某向甲某繼承人提告請求分配遺產給丙,並請求繼承人提供 DNA 樣本檢測血緣關係,繼承人均拒絕,下列何選項無助於乙某爭取丙子的繼承權?
(A)請求甲某近親提供 DNA 樣本檢測
(B)提出甲某定期提供生活費、教育費給丙子的事證
(C)主張甲某知悉丙子出生後 2 年內沒有否認丙子血緣的事證
(D)請求法院斟酌甲某繼承人拒驗 DNA 事實使其處於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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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7), C(154), D(44), E(0) #3172964
統計: A(27), B(7), C(154), D(44), E(0) #3172964
詳解 (共 3 筆)
#7484363
正確答案為 (C):主張甲某知悉丙子出生後 2 年內沒有否認丙子血緣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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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解析
民法上關於「否認子女之訴」的 2 年除斥期間(民法第 1063 條),前提是該子女在法律上屬於婚生子女(例如妻受胎於婚姻關係中而生,致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本題中丙子的戶籍登記生父不詳,並非法律上推定之婚生子女,因此不存在甲某須於 2 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問題;主張此點於法無據且無助於建立血緣與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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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366
相關法律概念比對
(A) 請求甲某近親提供 DNA 樣本檢測:可透過科學證據(如與叔伯、兄弟等近親進行 DNA 比對或 Y-STR 鑑定)來間接推論親子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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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提出甲某定期提供生活費、教育費給丙子的事證:可作為生父「認領」或實質扶養、承認血緣之民事訴訟重要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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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請求法院斟酌甲某繼承人拒驗 DNA 事實使其處於不利地位:依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之相關法理,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法院得斟酌情形認造作不利於拒驗當事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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