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條約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應提至下列何機關議決?
(A)總統府
(B)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C)國家安全局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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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68), C(64), D(5428), E(0) #3092264
統計: A(135), B(68), C(64), D(5428), E(0) #3092264
詳解 (共 7 筆)
#5944939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141 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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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決:依憲法第58條第2項,條約於總統締結後,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此為行政院之憲法義務,旨在確認條約案之妥適性,並賦予行政部門共同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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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請立法院審議: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之條約案,應即依憲法第63條之規定,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就條約案之審議,與法律案、預算案等同樣享有憲法賦予之議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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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通過: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完成國內批准程序,對內發生法律效力,其位階等同於法律。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329號解釋理由書亦明揭:「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由此可見,條約案之處理流程,為憲法所明定之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旨在藉由行政院會議之議決及立法院之審議,落實代議民主及國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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