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明定「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依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上述條文所稱法院包括下列何者?
(A)檢察機關
(B)憲法法庭
(C)由法官 3 人及國民法官 6 人共同組成之國民法官法庭
(D)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制刑事法院
統計: A(764), B(358), C(310), D(2387), E(0) #3481209
詳解 (共 9 筆)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司法或警察機關」:
此處的「司法機關」是指負責審判的法院,而「警察機關」則是指負責執行逮捕、拘禁等程序的機關。
「法院」:
憲法第八條所稱的「法院」是指具有審判權的法官所組成的獨任或合議制刑事法院,而非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是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並提起公訴,不具有審判權。
「依法定程序」:
這表示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處置,不論是否屬於刑事被告的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的程序,都必須以法律規定,且內容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相關條件。
因此,選項(A)、(B)、(C) 都不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的「法院」。
(A) 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犯罪,並非審判機關。
(B)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憲法,不屬於審判刑事案件的法院。
(C) 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之國民法官法庭:國民法官法庭雖然有審判權,但憲法第八條所稱的「法院」是指傳統的刑事法院,而非國民法官法庭。
總結: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的「法院」是指具有審判權的法官所組成的獨任或合議制刑事法院,而非檢察機關、憲法法庭或國民法官法庭。
(A) 檢察機關 ❌ 檢察官不是憲法第 8 條所稱的「法院」。釋字 392 號明確指出,檢察官雖屬司法機關,但不是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因此不能決定羈押、審問。
- ? (D) 正確:
- 根據釋字第 392 號解釋之核心意旨,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稱之「審問」,是指「法院審理之訊問」,而既然是審理訊問,沒有審判權的人就不能進行。
- 因此,該條文所定之「法院」,專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即狹義的審判機關/刑事法院),旨在確立「法官保留原則」(例如:將刑事被告「羈押」與否的決定權,收歸法官專屬,檢察官不得自行對被告實施羈押)。
- ❌ (A) 檢察機關:
- 釋字第 392 號將憲法第 8 條的「司法機關」解釋為包含檢察機關在內的廣義司法機關(具有追訴職權);但是,檢察機關並不具有審判權,因此不屬於該條中擁有審問、處罰、羈押決定權的「法院」。
- ❌ (B) 憲法法庭:
- 憲法法庭掌理的是法規範及裁判之違憲審查,並非憲法第 8 條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一般人民進行「審問、處罰或決定是否逮捕拘禁」的刑事法院。
- ❌ (C) 國民法官法庭:
- 本選項屬於故意混淆考生的干擾項。雖然《國民法官法》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法庭,但此題考查的是「釋字第 392 號解釋(民國 84 年做成)」的法理定義。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並無國民法官制度,且憲法考題在此觀念上皆是以釋字第 392 號解釋文的經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