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強制治療應於徒刑執行前為之
(B)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99 號認為條文之「有再犯之危險」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C)強制治療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D)對象為犯強制性交罪、妨害風化罪及其特別法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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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155), C(36), D(105), E(0) #3928835
統計: A(563), B(155), C(36), D(105), E(0) #3928835
詳解 (共 3 筆)
#7411334
❌ (A) 強制治療應於徒刑執行前為之:
- 錯誤原因:我國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規定之強制治療,屬於刑後強制治療。依據條文內容,強制治療是於「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故是在徒刑執行「後」才執行強制治療,而非刑前。
⭕ (B)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99 號認為條文之「有再犯之危險」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正確原因: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9 號解釋,刑法第 91 條之 1 所稱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等要件,均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亦可經由專家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判斷,因此尚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C) 強制治療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 正確原因:刑法第 91 條之 1 第 5 項明文規定:「前三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同理即為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 (D) 對象為犯強制性交罪、妨害風化罪及其特別法之罪者:
正確原因:刑法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逐一列舉了適用罪名,範圍包含刑法第 221 條至 227 條(妨害性自主罪章/強制性交等罪)、第 230 條、234 條(妨害風化罪章)以及強盜、擄人勒贖而故意性交之加重結果犯及其特別法之罪(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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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406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 強制治療應於徒刑執行前為之。
解析
這題考的是刑法總則中「保安處分」關於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刑法第91條之1)的經典修法考點!這題也是近年受到大法官釋字第 799 號解釋高度關注的條文。只要記住保安處分中「治療」與「徒刑」的執行順序,就能一秒破題!
? 為什麼 (A) 的敘述是錯的?
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文規定:「前項處分,於徒刑執行期滿前,鑑定、評估...」。
- 開講:性侵害犯的強制治療制度,在我國現行法上是採取「刑後治療(刑期內或刑期即將屆滿時評估執行)」。因為行為人在監獄服刑期間,本來就應該接受輔導與治療;當徒刑要執行完畢(期滿)前,經過評估認為他依然有再犯危險,才會開始執行這種「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治療處分,並一直持續到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因此選項寫「應於徒刑執行前為之」,與法條完全相反,敘述嚴重錯誤。
其他正確選項關鍵考點(國考超級大重點,當作筆記背起來):
- (B) 釋字第 799 號認為「有再犯之危險」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確。釋字第 799 號對強制治療制度進行了通盤審查,其中明確指出「有再犯之危險」雖然是抽象法律概念,但透過法醫學、精神醫學等專業鑑定可以客觀判斷,因此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C) 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必要:正確。依 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 後段,其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此條文亦於民國 112 年底配合憲判字意旨修正,強化了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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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對象為犯強制性交罪、妨害風化罪及其特別法之罪者:正確。這完全符合 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 所列舉的犯罪類型(如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4條強制猥褻、第230條至第235條妨害風化罪等,且經鑑定有再犯危險者)。
- 口訣:
- 監禁與治療:關完發現還很危險才繼續治,所以是「刑後治療」,絕非刑前!
- 人權防線:強制治療時間沒有絕對上限,所以必須「每年固定評估」才不會變成變相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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