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因乙欠其債務不還,一再打電話或留簡訊給乙,跟乙說:如果你不快一點還錢,出門要小心點, 我會讓你家破人亡,看不到明天等語,乙感到非常害怕,因而報警處理。甲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
(B)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C)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D)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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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4), C(654), D(104), E(0) #3928844

詳解 (共 3 筆)

#7411676
「恐嚇危害安全罪」規範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只要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即屬犯罪。此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
核心構成要件
要成立此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大要件: 
  1. 惡害通知:以語言、文字、通訊軟體或舉動(如展示刀械),預告將對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造成不利。
  2. 致生危害安全:被害人確實因該威脅而心生恐懼(畏怖心),導致其心理與安全感受到實質影響。
  3. 主觀故意:行為人有使對方心生畏懼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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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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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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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不成立「恐嚇取財罪」(刑法第 346 條),主要原因在於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1. 實務與法理的核心判斷

    • 恐嚇取財罪的要件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法律上沒有拿這筆錢的權利,卻想據為己有。
    • 本案中,乙確實欠甲債務不還,甲出面催討的是自己合法的真實債權。甲主張的金額並未超越正當範圍,因此在法律上甲並不具備「不法所有」的主觀意圖。
  2. 手段違法不等於成立取財罪

    • 甲雖然使用了過當且違法的威脅手段(如:「讓你家破人亡,看不到明天」),但因為他是為了追討合法債務,缺乏「不法所有意圖」,所以無法以財產犯罪的「恐嚇取財罪」處罰。
  3. 應成立的罪名: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通知乙(惡害通知),使乙感到非常害怕(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即使其目的是討債,手段本身已觸犯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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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522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以下為您直擊本題在警察特考中的超級核心考點與破題關鍵:
核心考點:討債手段過當,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這題是標準的「財產犯罪」與「保護自由法益犯罪」之區分題,很多考生看到「還錢」與「家破人亡」,就會反射性選 (B) 恐嚇取財罪,這就落入了出題老師的陷阱。
  • 為什麼不成立「(B) 恐嚇取財罪」?
    • 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是財產犯罪,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合法債權的行使:本題題幹明確指出「甲因乙欠其債務不還」,代表甲對乙擁有合法的債權。甲要求乙還錢,是在主張自己應有的法律權利,因此甲在主觀上並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既然欠缺這項主觀構成要件,就絕對不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
  • 為什麼成立「(C)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惡害通知:雖然甲在法律上有權討債,但權利的行使必須透過合法手段(例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
    • 致生危害於安全:甲卻選擇以「出門要小心點」、「讓你家破人亡,看不到明天」等加害生命、身體的言語威脅乙。這種將來的惡害通知,客觀上已超越合法討債的界線,且使乙「感到非常害怕」,符合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要件,因此論以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危安罪)。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 (A)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本罪必須有客觀上的「擄人(移置自己實力支配下)」與主觀上的「勒贖」行為。甲只是打電話、發簡訊,完全沒有限制、擄走乙的人身自由。
  • (D) 不構成犯罪:甲的討債手段明顯違法且造成他人恐慌,已經侵害乙的精神自由法益,不能以享有合法債權為由而主張完全無罪。

溫馨提示
在警察特考的測驗題或申論題中,只要看到「正當債權人」以「恐嚇手段」催討債務:
  1. 財產罪(恐嚇取財)不成立
    (因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2. 自由罪(恐嚇危安)必定成立(因為手段違法、惡害通知)。
    這條黃金鐵則請務必深刻記在腦海中,考場上秒殺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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