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與鄰居乙因故發生爭執,甲因氣不過,遂以磚頭丟擲乙家屋簷,使乙家壓克力屋簷破洞碎裂、 牆壁泥土油漆大幅剝落,並損壞上面的太陽能板。甲該當下列何罪?
(A)第 193 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B)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
(C)第 354 條毀損罪
(D)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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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43), C(704), D(26), E(0) #3928849

詳解 (共 3 筆)

#7408082
答案:(C) 第 354 條毀損罪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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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651
(c) 第 354 條毀損罪 ?:
本條處罰的是毀損他人「建築物以外」之物。實務與學說上對於「建築物」的定義非常嚴格,必須是上有屋面、周有支持物(如牆壁、柱子),足以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固定於土地之工作物。甲雖然砸中乙家的屋簷和牆壁,但損壞的範圍僅限於「壓克力屋簷、牆壁泥土油漆剝落、太陽能板」,並未傷及房屋的整體結構或主要部分(如樑柱、承重牆)。這使得房屋並未喪失其作為建築物的功能(仍可蔽風雨、供居住),因此不構成毀壞建築物罪,僅屬於損壞他人之物,該當第 354 條的普通毀損罪。
❌ 錯誤選項分析
  • (a) 第 193 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
    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建築師、專門技術人員或承攬工程之人」,且行為是在「建築房屋或公眾導引之工作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甲只是普通鄰居,且其行為是拿磚頭砸屋簷,與建築施工無關。
  • (b) 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 ?:
    構成此罪必須使建築物達到「全部或一部顯著毀損,而喪失其效用或主要功能」的程度(例如把整面牆推倒、拆毀支撐樑柱)。甲僅造成壓克力破裂、油漆剝落、太陽能板損壞,房屋主體結構依然完好、遮風避雨的功能並未喪失,因此不成立本罪。
  • (d) 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 ?:
    本罪又稱詐術履信罪,必須是行為人「以詐術引導他人處分財產」,進而造成財產損失(例如騙別人把高價品當垃圾丟掉)。甲是直接用磚頭暴力砸毀物品,不屬於使用詐術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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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6421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第 354 條毀損罪。
以下為您直擊本題的關鍵考點與解析:
核心考點:毀壞「建築物」與毀損「一般物」的區別
本題最常見的陷阱是在 (B) 與 (C) 之間的抉擇。關鍵在於甲的行為是否達到了「毀壞建築物」的法定程度。
  • 刑法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的認定標準: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25 年上字第 2009 號判例)認為,所謂「毀壞」建築物,是指毀損建築物之重要部分,使其全部或一部喪失其效用(如遮風避雨、居住安全等主要功能)。例如牆垣倒塌、屋頂掀翻、支柱斷裂等。
  • 本題狀況分析:
    甲用磚頭丟擲,造成的是「壓克力屋簷破洞碎裂」、「牆壁泥土油漆大幅剝落」以及「太陽能板損壞」。這些受損的部分屬於建築物的附屬設施、外觀修飾或非主力結構物。乙家房屋的整體結構(樑、柱、主牆)並未受損,房屋依然具備遮風避雨、供人居住的核心效用。
  • 法律適用:
    既然未達「毀壞建築物」的程度,就不能論以第 353 條的重罪。但因為確實使壓克力板、太陽能板及牆面漆等「物」喪失其原本的效用,因此應論以 第 354 條的普通毀損罪。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
  • (A) 第 193 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本罪的主體必須是「建築師」或「承攬工程人」等專業人員,在施工或設計時違背建築術成規,導致公共危險。甲只是一般鄰居,身分完全不符。
  • (B) 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如前所述,未達房屋主要效用喪失的程度,不成立此罪。
  • (D) 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本罪是指「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又稱詐術毀損罪)。甲是直接用磚頭暴力砸毀,並非使用詐術讓乙自己去處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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