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蔽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關於藏匿「犯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B)第一審判決有罪而上訴二審者,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C)偵查機關列為偵辦對象之犯罪嫌疑人,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D)尚未為司法警察所逮捕的通緝犯,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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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107), C(148), D(107), E(0) #3928839
統計: A(488), B(107), C(148), D(107), E(0) #3928839
詳解 (共 5 筆)
#7447684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錯誤。 刑法第 164 條之「犯人」,必須是指涉嫌觸犯「刑事法律」(即刑法或特別刑法中規範犯罪者)之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罰範疇,並非刑法上的「犯罪」,因此藏匿僅違反社維法之人,並不構成刑法第 164 條的藏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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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4240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為藏匿人犯罪之「犯人」。
解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選此項):
刑法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所稱之「犯人」,是指觸犯刑罰法令(即刑法或各類刑事特別法)之人。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僅屬於「行政罰」(違序行為),其性質並非刑事犯罪,因此違反該法的人不屬於本罪所保護或處罰的「犯人」範疇。
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
刑事實務與學說對於「犯人」的認定採取廣義的「犯罪嫌疑人」標準,只要客觀上已經實施了違反刑罰法令的行為,不論司法機關是否已經起訴或定罪,都算本罪的犯人:
- (B) 敘述正確:
第一審判決有罪但上訴二審者,雖然案件尚未最終判決確定(尚未定讞),但他顯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屬於本罪所指的「犯人」。 - (C) 敘述正確:
只要已被偵查機關(檢察官、警察)列為偵辦對象的犯罪嫌疑人,就已經進入國家刑事司法權的追訴範圍內,藏匿此人會妨害司法權的行使,故屬於本罪之「犯人」。 - (D) 敘述正確:
通緝犯就是因為逃避刑事追訴或執行而被法院或檢察署通緝之人。不論他目前有沒有被警察實質逮捕,他都是觸犯刑事法令的「犯人」,予以藏匿即構成犯罪。
考點延伸:藏匿人犯罪的「親屬免刑/減刑」
在國家考試中,除了「犯人」的定義外,本章還有一個極常考的特別規定:
- 刑法第 167 條: 如果是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了犯人的利益而犯藏匿人犯或湮滅證據罪者,法律考量到親情天性「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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